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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解读: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是关于特殊侦查措施的重要规定,主要包括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两种方式。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一、隐匿身份侦查: 1.定义与合法性 隐匿身份侦查是指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侦查人员或相关人员隐匿真实身份,以秘密方式收集犯罪证据、查明案情的侦查手段。该规定明确了包括特情介入、卧底侦查等在内的合法性。 2.适用限制: •不得诱使他人犯罪:禁止通过引诱、教唆等方式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人实施犯罪。 •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安全:禁止采用可能引发公共危险或对特定人员造成重大威胁的方法。 二、控制下交付: 1.定义与适用范围: 控制下交付主要针对毒品、违禁品或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在监控下允许涉案物品继续流转,以追踪犯罪网络、收集证据。 2.程序要求: •启动条件:需基于“侦查需要”,但现行法律对“侦查需要”的界定较为模糊,实践中依赖公安机关内部审批(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实施规范:需全程监控涉案物品流向,避免毒品等违禁品实际流入社会。程序违法可能导致证据失效。 三、法律后果与争议: 1.程序违法的风险: 若未严格履行审批或监控义务(如未经批准启动控制下交付),可能因程序瑕疵导致证据被排除。 2.“控制下制造”的争议: 在毒品案件中,若侦查机关放任犯罪嫌疑人继续制造毒品以扩大犯罪规模(即“控制下制造”),可能涉及“数量引诱”,影响量刑的公正性。 四、相关法律依据: •技术侦查与证据使用:通过技术侦查获取的材料可作为证据,但需采取保护措施(如隐匿身份)。 •通缉措施:通缉是公安机关对在逃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与隐匿侦查相辅相成。 总结:第153条为特殊侦查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需严格遵循程序限制,避免滥用侦查权。实践中,公安机关需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刑事诉讼法解读 #法律科普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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