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空置房业主不愿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解释: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这就如同多人约定聚餐,事先达成均摊费用的共识后,即便有人因个人原因在菜品上桌后未动筷,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餐费。因为聚餐时食材采购、场地预订等成本已实际产生,共同分摊费用是事先约定的规则,不能因个人主观选择而打破契约。 物业服务亦是如此,物业公司为整个小区提供绿化养护、安保巡逻、公共设施维护等持续性服务,这些服务面向全体业主,不因某一户房屋空置或业主未实际享受部分服务而停止。某地曾发生类似案例,业主王某以房屋空置、未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认定物业服务属于公共性服务,王某的拒交行为于法无据,最终判决王某需补交拖欠的物业费。由此可见,按时缴纳物业费不仅是履行合同义务,更是维护小区正常运转和全体业主权益的基本责任,每位业主都应遵守法律规定与契约精神,共同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上热门 #物业与业主 #物业人曹经理 @DOU+小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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