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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收到的管理费,资质公司面临终身追索,诉讼怎样保住管理费? 深圳某资质公司王总出借一级施工资质给张总承接1.6亿元项目,约定管理费320万元,已通过进度款扣收220万元。项目竣工后,张总拒绝支付尾款,并起诉要求返还已收的220万元,理由为挂靠收费不合法。 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二》,资质公司主张未付管理费通常不被支持。而已收取的管理费,挂靠人是否有权追回,法律未作明文规定,实践中多依据《民法典》第157条“合同无效、财产返还”原则处理。程序上,挂靠人可起诉要求返还,但涉及两个关键时效问题: 一是确认合同无效属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即支付管理费后无论时隔多久,皆可诉请确认合同无效。 二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要求返还管理费属债权请求权,适用3年普通诉讼时效(自无效判决生效日起算),最长保护期不超过20年。 因此,资质公司已收管理费面临“N年+3年/20年”的长期追索风险。为防范风险,建议: 全面梳理已收管理费项目,主动与挂靠人沟通,争取签订结算协议,明确双方债权债务结清。 如无法达成协议,应系统整理项目支持成本(人员派驻、垫付款、专利技术使用等),为可能发生的诉讼反索赔做准备。 操作需在专业建工律师指导下进行,以妥善固定证据、设计条款,避免引发后续行政处罚或连锁诉讼。 面对已发生的诉讼,可采取“以劳务费、专利使用费等合理支出对冲管理费”的策略,争取调解结案,避免判决公开引发群体效仿。此领域专业性强,建议由精通建工法律的律师协助处理,以统筹应对民事与行政风险。 #抖来普法2025 #硬核胜诉 #深度理性计划 #工程款 #建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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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种管理费收取套路,施工方怎样破除,诉讼怎样打掉管理费? 工程挂靠中,资质公司常通过多种套路收取管理费,施工方维权困难。例如河北陈总挂靠承接水库工程,被资质公司以提前签订的《结算协议》为由扣取400多万管理费,一审败诉。 《民法典》实施后,法院不再直接没收管理费,而是依据“公平合理”等原则裁判,导致同案不同判。随后《建工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对于资质出借费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资质公司无法通过诉讼主张管理费。 但现实中,管理费常被包装成其他形式,施工方需准确识别其性质。常见的12种收取模式包括: 直接约定管理费条款——易被认定无效; 编造各类名目收费(如资质维护费)——多数可认定无效; 以履约保证金等形式收取——无实际履约基础的可追回; 税收包干模式——若税票与实际不符可打掉; 内部承包模式——需判断是否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与管理行为,否则可认定为变相管理费; 下浮率模式——挂靠无效时下浮率条款一般无效,但是否参照执行视情况而定; 通过分公司收取——适用公司法,较难追回; 联合投标合作费——因形式合法,难认定为管理费; 第三方中转——若实现“四流一致”,维权困难; 切割工程量——施工方签字确认后难以推翻; 居间费形式——起诉对象为居间人,执行风险高; 提前签订结算协议——可通过笔迹形成时间鉴定证明属事前虚假意思表示,从而认定无效。 前6种模式因隐蔽性较弱,法院多认定无效;后6种因具备法律对价或独立法律关系,难以追回。施工方应注重证据保全,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陈总案件正是通过笔迹鉴定证明《结算协议》属事前签订,最终胜诉。 提醒:诉讼中避免虚假证据,防范刑事风险。专业建工律师对此类案件至关重要。 #抖来普法2025 #硬核胜诉 #深度理性计划 #工程款 #建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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