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在法庭案例13.1:民间借贷纠纷案情简要介绍 2018年2月,我代理原告郭国华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某某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232000元及律师费10000元,共计642000元,请求判令胡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8月3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8 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黄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郭国华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14000元并支付利息232000元;二、被告黄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郭国华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 原告郭国华对被告胡某某抵押的位于金牛区马鞍西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权XXXXX)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前述债务。被告胡某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某某进行追偿。黄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我继续代理郭国华二审应诉。 2019年2月1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16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章附图图片10-12)。胡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并申请再审,我没有代理郭国华再审程序中的应诉,但为郭国华撰写了民事再审答辩状,郭国华本人参加了再审听证程序。 2019年11月2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申46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胡某某再审申请。2020年12月,案涉判决已履行完毕,郭国华收回了相应款项。 本案并不复杂,标的金额也不大,但当事人最先的诉讼思路却出了大问题。#律师 #以案说法 #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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