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 / 10:01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0
00:00 / 03:28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38
00:00 / 03:52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3
00:00 / 46:19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239
别把权力当权利 #权力与权利的区别 权力,也叫“公权力”,它是一种资格,也是一种责任,所谓的资格就是法律赋予专门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特有的,不可替代的一种职能。责任,就是被赋予某项职能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所有的不作为、乱作为,利用职权,或者职权的影响力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有损公职人员纯洁性的行为都是违法,甚至是犯罪的。法律意义上的权力行使,必须坚持合法、保障人民利益、接受监督制约、程序正当的基本原则,所以公权力的行使是受法律的严格规制的; 而权利,则是法律赋予一般主体,包括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不可侵犯的利益或自由,比如财产权、人身权、政治权利和自由、继承权、知识产权、社会经济事务等方面的权利。权利人对自己享有的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比如:我们可以把自己的财产有偿转让、出租,或者无偿赠送给他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自主减轻或者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等等,这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自由处分原则”,他人不得干涉。 生活中,把法律赋予的公权力当私权利任意行使的公职人员大有人在,所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都是把权力当权利任意行使的结果。 这些人又分为阳奉阴违型和愚蠢无知型,前者善于玩弄权术,表里不一,奸诈狡猾,漂亮口号经常挂在嘴边,可他们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暗地里把法律赋予的公权力当做私权利任意行使,从而损坏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破坏公职人员应有的廉洁形象;后者,就是纯粹的法盲,始终认为权力就是权利,我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谁也管不了,他们背地里是这么干的,公开也是这么说的。 在面对反腐无禁区、反腐无禁期、反腐无禁人的高压态势之下,数不清的打大老虎、小老虎、苍蝇,要么已经被定罪处刑,已经进了监狱,或者正在被送往监狱途中,而尚未发案,仍然抱着侥幸心理,继续把权力当权利行使的,也都在积极赶往监狱的路上,有谁能保证谁就一定会是那条漏网之鱼。
00:00 / 05:51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15
00:00 / 01:40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786
00:00 / 00:36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24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2条|解读: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基本分类,是理解中国法院体系结构的基础条款。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分类体系解析: 1. 最高人民法院 : 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全国性重大案件、监督地方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并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其判决具有最终法律效力。 2.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这一体系覆盖全国行政区域,包括: •基层人民法院:如县、市辖区法院,负责审理第一审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如地级市法院,管辖部分重大一审案件及基层法院的上诉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如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审理本辖区重大一审案件及下级法院的上诉案件。 地方各级法院的设置与行政区划基本对应,确保司法管辖的地域覆盖。 3. 专门人民法院 专门法院是为审理特定类型案件而设立的法院,例如军事法院(审理军事案件)、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等。 这类法院的设立旨在适应专业审判需求,补充普通法院体系。 《法律意义与实践作用 》 该条款确立了中国“三级两审终审”司法体制的基本框架,明确了法院系统的层级关系和职能分工。通过区分法院类型,法律保障了案件管辖的清晰性、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司法独立性的实现。 例如,专门法院的存在体现了对特殊领域司法需求的回应,而地方各级法院的层级结构则支撑了司法权的纵向运行。 #人民法院组织法 #普法小剧场 #法律科普 #普法正能量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00:00 / 02:28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