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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姐2月前
一、宽限期与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 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 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 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 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 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 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解读:续期保费未按时缴纳时,保险公司 会给予60天宽限期(若合同无特殊约 定),宽限期内保单仍有效:超过宽限期 未缴费,保单效力中止,保险公司暂不承 担保险责任。二、合同复效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 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 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 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 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 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解读:保单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2年内 申请复效,需补交保费及利息,部分险种 可能要求重新进行健康告知;若超过2年未 复效,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仅退还保 单现金价值。二、合同复效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 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 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 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 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 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解读:保单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2年内 申请复效,需补交保费及利息,部分险种 可能要求重新进行健康告知;若超过2年未 复效,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仅退还保 单现金价值。 二、合同复效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 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 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 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 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 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解读:保单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2年内 申请复效,需补交保费及利息,部分险种 可能要求重新进行健康告知;若超过2年未 复效,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仅退还保 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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