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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的处罚(1.4)丨市场监督 目前执法实践中,对于进口化妆品无中文标签这一块处理的方式在各地情况不一。比如有的地方比较宽松,直接按照无中文标签进行处罚。 而有的地方,往往比较严格,会让经营者提供各种材料,比如进口化妆品在国内有无注册备案信息,亦或者进口化妆品在境外国合法上市的证明材料,并且要求经营者翻译成中文。有的执法人员还会对功效进行定性,来判断是否属于化妆品,有的还会定性为药品进行处罚,因此就会把案件变得比较复杂。 看到一个相关案例,这个案例处理得比较宽松,直接按照无中文标签进行处罚,开市监处罚〔2025〕47号: 一、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在该美容中心一楼调配室查获多款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共计26瓶,涉及3种产品规格,生产日期集中在2025年4月至8月,保质期均至2028年。经查,涉案产品由当事人通过朋友从韩国购买,支付现金5000元,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进货台帐、票据及厂家资质,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二、法律依据 1. 违反条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口化妆品应使用或加贴中文标签,且内容与原标签一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存相关凭证)。 2.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处罚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辽宁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减轻处罚情形)。 三、处罚结果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且属初犯、违法情节较轻、涉案货值不足1万元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减轻处罚条件,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22日作出处罚决定: 1. 给予警告; 2. 没收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化妆品26瓶; 3. 罚款人民币7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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