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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如何认定宁波刑事律师专业解读 #宁波刑事律师咨询 #宁波刑事律师免费24小时在线咨询 #宁波刑事律师免费咨询 #宁波刑事律师一对一咨询 #宁波刑事律师推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随意殴打他人”的核心在于把握“随意”的主观属性与“殴打”的客观特征,两者缺一不可。其中,“随意”是区分寻衅滋事与普通故意伤害的关键,指行为人殴打他人的动机缺乏正当性、合理性,主观上出于逞强耍横、发泄情绪、寻求刺激等流氓动机,而非因婚恋、邻里、债务等民间纠纷引发的针对性报复。 从客观行为层面来看,“殴打”不仅包括直接的物理性暴力攻击,如拳打脚踢、使用凶器击打等,也包括具有攻击性的推搡、拖拽等足以对他人身体造成轻微伤害或精神震慑的行为。同时,认定时还需结合行为发生的场景、对象等要素综合判断,如果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或虽针对特定对象但行为具有蔓延性、扩展性,足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通常更易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 需要明确的是,司法实践中认定“随意”需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能仅以行为人的供述为准,而应结合行为的起因、经过、结果,以及行为人平时的品行、行为后的态度等客观事实综合推定。如果行为人虽实施了殴打行为,但有明确、合理的起因,且针对特定对象,未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则更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等其他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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