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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XX保险公司任职的王先生,给自己和妻子买了不少保险。后来因为保费压力大想退保,但发现按照正规流程,只能退还现金价值,损失惨重。 这时,王先生通过朋友加入了一个由李先生管理的“全额退保”微信群。李先生声称自己有“门路”,只要交4万元“手续费”,就能帮王先生全额退回保费。王先生信以为真,转账了4万元。为了掩人耳目,李先生开具的收条上写的是“收取加盟费”。 收到钱后,李先生所谓的“门路”其实就是通过恶意投诉、甚至编造理由向保险公司施压。然而几个月过去了,保险公司并未妥协,退保毫无进展。王先生见事情办不成,要求李先生退还那4万元。李先生却拿出当年的收条,坚称这笔钱是“加盟费”,双方是合作关系,拒绝退款。王先生无奈,将李先生告上法庭。 法官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求,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官经审理查明,虽然收条写着“加盟费”,但这只是掩盖真相的幌子,李先生并未提供任何加盟服务,这笔钱实为代办退保的“请托费”。 法官指出,退保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李先生收取费用,通过非正常途径(如恶意投诉)企图强行全额退保,这种行为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双方的委托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李先生取得的4万元应当返还。但法官同时也强调,王先生作为保险从业人员,明知此举违规仍进行委托,自身也存在过错。 最终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李先生须向王先生全额返还4万元;但对于王先生主张的利息赔偿,因其自身有过错,法院不予支持。 申毅律师借此案例提醒大家: 这4万元虽然追回来了,但过程曲折且没有利息补偿。这说明了两个道理: 第一,法律不保护“旁门左道”。所谓的“全额退保代理”往往是通过恶意投诉等非法手段进行的,这种委托行为本身就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一旦对方卷款跑路或事没办成,维权成本极高。 第二,无效合同的后果是“各打五十大板”。虽然钱要退,但因为委托人(王先生)本身也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利的意图,属于“明知故犯”,所以对于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法律不予保护。大家在处理经济事务时,切记走正规渠道,不要轻信“花钱能摆平规则”的承诺。#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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