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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被酒驾逃逸司机撞死,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何帆律师破局 #抖来普法2025 #硬核胜诉 #深度理性计划 #保险拒赔律师何帆 #保险拒赔律师 一场凌晨的人行横道悲剧,一个酒精含量11.1mg/100ml的司机,一份拒赔百万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声明——这起案件乍看之下,似乎“全责司机+逃逸+喝酒”,保险公司不赔天经地义。但法律从来不是情绪的裁判,而是细节的博弈。 我曾在法院担任员额法官,主审过上百起保险纠纷案件,也做过保险公司法律顾问。正因如此,我知道:越是看起来“铁板钉钉”的拒赔理由,越要警惕其中是否隐藏着程序漏洞和法律误读。今天这个案子,就是一次典型的“用专业穿透表象”的实战。 先说结论:最终我们为受害人家属争取到交强险18万元、商业三者险94万余元,合计超109万元全部获赔。而实现这一结果的关键,并非挑战道德底线,而是回归法律本源——严格解释免责条款的适用条件与保险人的提示义务边界。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驾驶员违法,保险公司就可以一概免责。”这是极大的误解。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必须在订立合同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换言之,违法驾驶≠自动免赔。真正决定保险公司能否免责的,是它有没有把“什么情况下不赔”这件事,清清楚楚地告诉投保人。 回到本案,保险公司拒赔依据是“饮酒驾驶+肇事逃逸”。但问题来了:血液酒精含量11.1mg/100ml,算不算“饮酒驾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认定标准是酒精含量≥20mg/100ml。低于这个数值,虽属不当行为,但在法律定性上并不构成“酒驾”。而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写的是“饮酒或醉酒驾驶”,这就涉及一个重要法律原则——格式条款应作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既然“饮酒”没有明确定义,就应当参照法定标准来理解。否则,等于变相扩大免责范围,损害投保人合理预期。 这就像你在餐厅点了一份“不含辣”的菜,结果端上来微辣,你说不算辣,店家说“我们认为有点味儿就算辣”——显然不合理。同理,保险公司不能自己定义“喝了酒就算酒驾”,必须遵循法律统一尺度。 再来看更关键的一环:逃逸是否必然导致商业险免赔? 答案依然是:不一定。即便逃逸属于法律禁止行为,〈保险法解释(二)》第十条也规定,保险人将此类情形作为免责事由时,仍需履行“提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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