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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在法庭案例13.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实务中的处理(上) 2017年3月1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决:胡某某判决书生效之日10日内支付郭国华400000元本金及利息。胡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2017年6月1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 01民终721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一审法院未查清郭国华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事实;未追加黄某某参加诉讼,因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7年10月10日,一审法院重审立案,并追加黄某某为案涉第三人。2018年1月3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8民初666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黄某某才是案涉纠纷的借款人,胡某某是案涉借款的抵押人,原告郭国华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因此判决:驳回原告郭国华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各方都没有上诉,一审判决书生效。从该判决书查明并认定的事实可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郭国华本应立即变更诉讼请求,即请求黄某某归还借款,请求胡某某承担抵押责任。由于郭国华没有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一审判决书生效后,郭国华拿着一审判决书和相关证据,找了很多法律专业人士咨询,郭国华总认为,一审法官建议她不上诉是害了她,且借款人本来是胡某某,而不是黄某某,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他很多接待咨询的法律专业人士也向郭国华提供的咨询意见,要求其对该一审已经生效的判决书申请再审或提请检察院抗诉。这里引发了个法律问题:当事人认为的客观事实与生效判决书确认的法律事实不一致的问题。 所谓“客观事实”,就是原本发生的,在意识之外,不依赖人们的主观意识而存在的现实事实。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官通过法定程序,按照证据规则,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经过质证采信后,对案件事实所作的合理推断与认定,理论上称之为法律拟制事实。这种合理推断、认定,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简单来说,法律事实就是用证据支撑起来的事实。 结合本纠纷,郭国华认为的借款主体是胡某某,案涉借款应当由胡某某归还,这是当事人认为的客观事实;而发生法律生效力的(2017)川0108民初6660号《民事判决书》,是根据庭审中各方举证、陈述、证人出庭和抗辩后,认定案涉借款人是黄某某,案涉借款应当由黄某某归还,胡某某只是为案涉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这就是案涉纠纷的法律事实。#律师 #以案说法 #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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