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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违规处罚案例(1.4)丨市场监督 看到的一个案例,我个人不赞同这种处理方式,对于实践中预收定金的模式,即使定金超20%的标准,也不能一概认定为属于预付式服务。 一、违法事实 2024年8月2日,消费者周某向该工作室缴纳7500元预付款(作为2025年1月2日婚礼服务费的定金,占总金额50%),工作室仅开具收款单和“预约订单”,未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书面合同。后因周某个人原因取消婚礼,双方协商退款未果,经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调解,工作室仍未退还多收的预付款。 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涉案主合同标的额15000元,法定定金上限3000元),工作室收取的7500元中,超出部分4500元不产生定金效力,该4500元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 1.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应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相关核心事项)。 2.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本)》相关规定。 三、处罚结果 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日作出处罚决定: 1. 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 2. 罚款4500元; 3. 罚没款合计9000元,需在15日内上缴国家财政。【饶鄱市监处罚〔2025〕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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