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中部分既遂部分未遂时犯罪数额的确定 #走私案件 #律师会见 #刑事律师 走私案件中,经常存在部分走私的货物被查处时系犯罪未遂,同时又存在前期走私货物既遂的情形。在此情况下,是直接按照走私货物总额计算犯罪数额,还是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同一走私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时,参考其他数额犯的相关规定和处理原则,应当择一重认定犯罪数额,具体为: 一、既遂与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二、既遂与未遂分别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既遂数额计算确定量刑档次,并参考未遂部分从重量刑。 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如果将既遂部分数额与未遂部分数额累加后认定犯罪数额,违背刑法既遂与未遂的基本理论。 其次,从司法解释对其他典型数额犯的规定看,同一犯罪同时存在既遂部分数额与未遂部分数额时,都是按照择一重处罚原则来确定。 按照择一重原则处理时,如果未遂数额高于既遂数额,且二者处于不同量刑幅度,又该如何确定犯罪数额? 一种观点认为,直接依照数额较高的未遂数额来认定,再根据犯罪未遂进行实际量刑。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未遂部分,先按照犯罪未遂确定相应量刑档次,再与既遂数额所对应的量刑档次互相比较,最终选择合适的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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