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 / 01:10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42
发生交通事故只有车损,没有人伤,车损比较严重的情况下一般是起诉自己车辆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然后由自己车辆的保险公司行驶代位追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法院通常支持以下赔偿: 维修费、物品损失、施救费; 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时的重置费; 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 非经营性车辆的替代交通工具费用。 维修费用合理且未超实际价值: 若车辆维修费用在合理范围内,且未超过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法院通常会支持按维修费用赔偿。例如,车辆受损较轻,维修后能恢复正常使用,且维修成本未明显高于车辆实际价值,此时以维修费用作为赔偿依据,符合填补损失的原则。 被侵权人虽然有权主张侵权人赔偿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付的费用,但车辆的维修费用应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事故车辆如需维修产生的费用已远远超出其实际价值,应当视为受损车辆已没有维修的经济价值,对受损车辆再进行维修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在车辆实际价值之外发生的费用应系权利人自行扩大的损失,将给侵权人造成不合理的负担,此种情况下应当排除适用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应以事故发生时的车辆实际价值作为赔付基准。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2020修正)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律师办案实务
00:00 / 01:23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7
00:00 / 07:02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5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