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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卫生处罚案例(五月)|医疗美容 1.余卫健医不罚〔2023〕5号:接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你单位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活动相关线索,经领导同意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通过相关调查询问,不能确定你单位具有违规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 处罚结果:不予处罚。 2.桐卫医罚[2023]12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顾客开展激光脱毛、微针治疗和射频治疗的医疗美容活动,违法所得为3410元。 罚款金额:50500元。 法律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3.博卫医罚〔2023〕02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使用带有皮秒字样的激光洗纹身器械。 罚款金额:6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4.甬鄞卫医罚 〔2023〕 6号:当事人末经诊所备案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建反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罚款金额:1万元。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5.泸市卫医罚﹝2023﹞1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强脉冲光治疗(医疗美容皮肤科项目),在2021年8月至2023年1月16日期间,为13名顾客开展光子嫩肤(强脉冲光治疗)医疗美容项目。 罚款金额:5万元(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和《四川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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