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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第九条 狭水道 1. 沿狭水道或航道行驶的船舶 · 原则: 只要安全可行,船舶应尽量靠近其右舷的该水道或航道的外缘行驶。 · 目的: 这相当于建立了一个“水上靠右行驶”的基本规则,使对向行驶的船舶能安全通过。 2. 帆船或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 · 规定: 帆船或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不应妨碍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 · 应用: 这意味着小船和帆船不应阻塞深水航道,影响大型船舶或吃水深的船舶的通行。 3. 从事捕鱼的船舶 · 规定: 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妨碍任何其他在狭水道或航道内航行的船舶通行。 · 应用: 渔船在作业时,不得阻碍航道,影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4. 穿越狭水道的船舶 · 规定: 船舶不应穿越狭水道或航道,如果这种穿越会妨碍只能在这种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 · 例外: 后者(被妨碍的船舶)若对穿越船的意图有怀疑时,可以鸣放至少五短声的声号。 · 解释: 小船或横越船在穿越前,必须谨慎评估,确保自己的穿越行为不会迫使一艘只能沿航道行驶的大船采取紧急行动。 5. 在狭水道内追越 · 前提: 只有在被追越船必须采取行动以允许安全通过时,追越船才应实施追越。 · 信号: · 企图追越的船:应鸣放 两长声继以一短声(“我企图在你的右舷追越”)或 两长声继以两短声(“我企图在你的左舷追越”)。 · 被追越船:如果同意,应鸣放 一长、一短、一长、一短 的声号,并采取让出航道、减速等协作行动。 · 如有怀疑:被追越船应鸣放至少五短声的警告声号。 · 注意: 此条款的声号规定优先于第三十四条(操纵与警告信号)中关于追越的声号规定。 6. 驶近狭水道弯头 · 规定: 船舶在驶近可能有其他船舶被居间障碍物遮蔽的狭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地段时,应特别机警和谨慎地驾驶,并应鸣放一长声。 · 听到声号的他船回应: 任何在弯头另一侧或障碍物后方听到该声号的来船,应鸣放一长声回应。 · 目的: 这是在没有雷达或VHF通信时代非常重要的预警手段,至今仍是强制性规定,用于相互警告。 7. 避免在狭水道内锚泊 · 规定: 任何船舶,如当时环境许可,都应避免在狭水道内锚泊。 · 目的: 防止阻塞航道,造成交通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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