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杺甘4天前
#判罚解析# 案例:山西汾酒 vs 广东东阳光 - 宣判第一非法动作、死球情况、潜在的暴力行为 比赛情况: 红队11号在弱侧低位接传球并选择运球突破上篮,前导裁判宣判原防守队员白队5号侵人犯规,红队11号随着惯性继续向球篮方向移动,位于篮下的白队28号随即与红队11号发生身体接触,此时场上和场下多名红队球队成员表示不满,追踪裁判宣判白队28号技术犯规。裁判员随即在简短交流后启用IRS复审,复审后,裁判员维持最初决定。 结论: 宣判白队5号的阻挡犯规和白队28号的技术犯规均是裁判员错误的决定,裁判员在IRS复审后的处理也是错误的。在这一比赛片段中,一共发生了3起比赛情况: 第1起:红队11号在运球转身突破白队5号时,用左手臂钩住了白队5号,这应是一起控制球队的犯规(进攻犯规),这是裁判员错误的决定(漏判)。 第2起:在本应宣判的钩人犯规后,白队5号伸展其左腿并与红队11号发生非法身体接触,这应是一起阻挡犯规(死球后发生的侵人犯规,应被忽略)。 第3起:仍然在死球期间,红队11号因第2起比赛情况中的阻挡犯规而失去身体平衡,惯性致使他向前移动至靠近白队28号处,白队28号抬起右手臂并直接“砸”中红队11号的后背,造成该接触的动作不在规则的精神和意图范畴内,且不是合理的篮球动作(C1),应被宣判为一起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且不应被忽略,裁判员将该非法身体接触宣判为一起技术犯规是错误的决定(错判)。 #广东宏远华南虎篮球俱乐部 #山西汾酒职业篮球俱乐部 #山西vs广东 #广东宏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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