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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哥哥离婚流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双方均是现役军人、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不适用该条法律规定,不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则以一般离婚案件处理。 2、提出离婚的一方是非军人,则需要举证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不能为一般过错。 《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配偶为非现役军人,配偶一方要求离婚,现役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由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调解无效且其中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提出离婚的一方是非军人,而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感情确已破裂,则需要在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这种情况下,非军人一方想要达到离婚的目的,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政治处)调解是必经的前置程序。 非军人一方需要拿到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才可以选择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配 #2025民法典婚姻法原文 #军人离婚 #青海西宁鲍律师 #抖来普法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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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配偶离婚究竟有什么限制呢沧州离婚律师带你了解 #沧州离婚律师咨询 #沧州离婚律师免费咨询 #沧州离婚律师推荐 #沧州离婚律师咨询24小时在线 #沧州离婚律师在线咨询免费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这是对非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核心限制。此处的现役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及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官兵,非军人配偶需履行该前置同意义务,未经同意直接起诉离婚的,法院通常会优先调解和好,无特殊情形时不予支持离婚诉求。 需明确的是,该限制并非绝对,存在法定例外情形,即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重大过错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及其他严重损害夫妻感情的行为,此时非军人配偶无需征得军人同意,可直接起诉离婚,法院经调解无效后应准予离婚。 此外,限制仅适用于非军人配偶主动提出离婚的情形,如果军人一方主动提出离婚,或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则不适用该特殊限制,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 沧州宋婷婷律师 律所:河北瀛恩律师事务所 律所职位: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民商事领域,涵盖合同审查、劳动维权、离婚财产分割等,涉足刑事辩护、企业合规、婚姻家庭等 毕业院校:河北工程大学 经典案例:过往办案中,为客户妥善处理诸多难题 用户好评:客户高度认可,称赞专业负责、耐心细致 执业特点:以清晰法律逻辑拆解复杂纠纷,既通过诉讼争取权益,也善于用调解、协商高效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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