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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你告对了吗? 一般来说,复议决定驳回复议申请人的有三种形式:一 驳回复议申请;二 驳回复议请求;三 维持XX决定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对于第三种,我们可以将复议机关以及作出原行政决定的机关共同告入法庭,因为“复议维持共同告”,相当于爹说:儿子做的对! 但是对于第一种以及第二种,千万别告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也就是说,所谓的复议维持(第三种情形)是与第一种及第二种交叉的,而不能仅凭几个字就确定被告,要看复议决定书的内容。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正常来说,如果复议机关经过实质性审理,认为作出原行为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书是对的,那就认为是“复议维持”→共同告。 2.如果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比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受理条件等情况,驳回复议申请或者驳回复议请求的,那就属于只能告复议机关的情况了。 不过遇到这种情况,还是要咨询专业的律师,毕竟收到复议决定后只有15天的起诉时间,被告确定不了或者搞错了,就会失去救济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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