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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王T哥3周前
锋龙股份:人形机器人联姻精密制造 “人形机器人第一股”优必选(9880.HK)发布公告,拟以高达16.65亿元人民币的代价,收购A股上市公司锋龙股份43%的股份。 这一收购一旦完成,将实现优必选对锋龙股份的控股,而锋龙股份也将成为优必选在A股的第一家上市子公司。 第一步:优必选以17.72元/股的价格,从原控股股东诚锋投资手中收购29.99%的股份,耗资11.61亿元。 第二步:优必选向其他股东发起要约收购,再拿下13.02%的股份,耗资5亿元。 这笔交易,堪称“H吃A” 的经典案例——港股公司优必选,通过协议转让+要约收购的方式,拿下A股公司锋龙股份的控制权。 16.65亿的交易:一场“H吃A”的资本大戏 在这场联姻中,锋龙股份并非一个普通的标的。它是一家成立于2003年的“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在精密制造领域深耕多年,拥有扎实的产业基础和独特的价值。 锋龙股份的核心业务围绕三大板块展开: 园林机械零部件 (如点火器、飞轮)、 液压控制系统 (与卡特彼勒等巨头合作)以及 汽车零部件 (精密铝压铸)。 2024年实现营收 4.79亿元 ,净利润 460万元 ,实现了扭亏为盈。 2025年前三季度 ,营收同比增长9.47%,净利润更是同比暴增 17倍 ,达到2151.9万元。 作为收购方,优必选是全球人形机器人领域的领军企业。自2023年12月29日在香港上市以来,其商业化进程持续提速。 优必选2025年上半年的财报显示,公司营收6.21亿元,同比增长27.5%,但仍处于亏损状态。此次收购被视为其“降本增效”、寻求新的增长曲线和实现规模化商业化的关键一步。 协同效应:1+1能否大于2? 这不仅是一次简单的资本运作,更是一场深刻的产业整合,其背后蕴含着“技术+制造”的双轮驱动战略,旨在加速人形机器人技术的产业化落地。 优必选看中的,不仅是锋龙的制造能力,更是它的供应链和客户资源。锋龙的精密铝压铸技术,可以直接用于人形机器人的关节、骨架等核心部件。 而锋龙则可以通过优必选的AI技术,实现智能化升级。比如,它的割草机器人,可以搭载优必选的导航算法,变成更智能的“草坪管家”。 更重要的是,这场交易让优必选拥有了A股融资平台。未来,它可以通过定增、发债等方式,为机器人研发和产能扩张筹集资金。 #锋龙股份 #优必选 #人形机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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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真实案例,程序瑕疵被判赔偿 股东出资程序有瑕疵,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哪怕你实际给公司拿钱签了, 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你还得再出一遍钱 不是跟你开玩笑啊,看我们江苏镇江的这个判例 (2021)苏11民终264号 案件的基本情况是: 黄某是被执行人万成公司的股东, 出资额为330万元,出资时间为16年3月16日, 而黄某于12年就开始借款给万成公司, 至17年底,已累计出借600余万元, 远远超出黄某的应出资额, 其中出借330万元的时间也早于应出资时间, 之后通过的债转股协议,黄某认为自己已履行完出资义务。 而债权人匡某对万成公司的债权形成于2014年10月, 早于黄某16年3月应当出资时间, 你们看,黄某的这段论述还是有理有据的哈, 首先我在出资到期前已经实际出资, 我借给公司600万,远远超出我的应出资金额 而且公司欠匡某的钱是在14年,我16年才到出资期限 你要钱应该找公司啊,怎么能找我个人再出钱呢? 所以本案的审理就围绕这2点: 1、黄某借给万成公司的钱能不能抵消他的出资义务 2、若能抵消,能否对抗万成公司的债权人匡某 来看法院怎么判的, 1、公司层面,认可债转股协议的效力,公司不能再找股东黄某追缴出资款, 2、对外无效,黄某对万成公司的债权抵销出资义务不能对抗债权人匡某, 即相对于外在债权人匡某而言黄某并未出资到位。 匡某有权要求黄某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的理由主要是3点: 1、出资义务与债权性质不同, 出资是法定义务,债权是普通债务,二者不能直接抵销 2、即使内部达成债转股协议, 未履行法定程序(如股东会决议、工商变更登记)则对外不生效。 因为外部的第三人无法知晓你们公司内部的协议内容 默认公司公式外显的信息为外部可获取的内容 3、允许股东以债权抵销出资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股东的债权跟外部第三人的债权都是普通债权, 如果认可股东可以债转股,就是变相赋予其优先受偿权 所以说,老板们, 公司资本制度优先保护外部债权人, 股东债权可以债转股,但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 股东若需“债转股”, 案例给我们的提示,程序一定要完整, 否则不能对抗第三方债权人: #彭会计财税 #股权架构 #财税顾问 #企业财务外包服务 #南京注册公司代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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