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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知识科普 #创作者中心 #创作灵感 基本案情 原告厦门燕之屋燕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燕之屋”“碗燕”等商标权利人。 2020年,被告某食品厂因生产销售“燕之窝冰糖碗燕”产品侵害原告商标权,被原告诉至上海某法院,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被告某食品厂承诺今后不会再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商品;赔偿原告损失26500元。 该案履行后的2023年被告在其网站宣传时仍然使用“燕之窝”“碗燕”标识。 法院判决 一、被告使用涉案标识侵害原告商标权利 被告“燕之窝”标识与原告“燕之屋”商标仅“屋”与“窝”一字之差,但两者的读音“wu”与“wo”高度相似,两者构成商标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被告“碗燕”标识与原告“碗燕”商标相同。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犯。 二、被告行为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主观故意和情节严重的条件 (一)被告属重复侵权; (二)被告庭审虚假陈述。 (三)被告建立了快速售货的销售渠道。 三、本案可以另案调解金额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 (一)双方前次侵权所确定的调解金额,属于原被告双方自由意志下被告基于非法获利下的赔偿,也是原告基于不当遭受侵害下取得的补偿。 (二)调解金额一般能体现双方之间商标财产性权益变动(一方非法获利导致另一方不当损失)的基本预期与判断,综合两次侵权情形,可以认定被告再次侵权行为与前次侵权行为在导致商标财产性权益变动上,具有类同可比性。 (三)惩罚性赔偿中,如高标准要求权利人举证证明自身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获利,对于诉讼处理后又重复侵权情形难以遏制震慑。 经查,被告在上次调解后的2年多时间内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获利应明显高于上次调解金额26500元,故可以将双方前次侵权调解金额作为再次侵权惩罚性赔偿基数。 按照商标法规定,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对侵权人进行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对于惩罚性赔偿计算方式,综合被告侵权的故意性、赔偿基数的适中性、诉讼中陈述的虚假性等各项因素,可以支持原告4倍惩罚性要求,被告除要承担惩罚性赔偿金额外,还要承担赔偿基数的赔偿,以及对合理维权费用的赔偿,所以赔偿金额总计150000元。 据此,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万元。 一审后被告不服上诉至长沙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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