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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 #强奸#猥亵#儿童保护#山东济宁何永利律师 ,《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刊载的张某强奸、猥亵儿童一案,引发法律实务界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据审查与司法保护的深度思考。 案件中,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芦某某(五周岁幼女)的母亲芦某存在婚外情,二人共同居住期间,张某对年幼的芦某某先后实施奸淫、猥亵行为。令人痛心的是,芦某首次发现孩子遭受侵害时,因对张某存在经济依赖,选择了隐忍未报警,这一妥协直接导致孩子遭遇二次伤害,直至事态无法掩盖才选择诉诸法律。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仅有五周岁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这一直接证据,能否认定犯罪事实成立。 司法实践中,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往往具有隐蔽性强、物证易灭失、被告人拒不认罪等特点,若机械遵循“物证至上”的证据审查模式,极易纵容犯罪。本案审理法院严格依据《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相关规定,确立了未成年被害人口供的审查标准:一是审查陈述的形成背景、被害人的认知与表达能力,本案中女童能清晰指认行为人并陈述“非亲历不可知”的侵害细节,符合其年龄认知水平;二是核实陈述的真实性与自愿性,同步录音录像排除了指证、诱证可能;三是结合间接证据形成印证,被害人母亲的证言、案发后的录音证据,与女童陈述相互佐证,同时结合张某与芦某的婚外情、经济往来等背景,排除了诬告陷害的合理怀疑。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这起案件的裁判思路,凸显了我国司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一方面,明确了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在满足真实性、关联性要求时,可作为定案核心证据,打破了“无物证不定案”的刻板认知;另一方面,也警示社会公众:婚外情等畸形关系易滋生侵害未成年人的风险,而对侵害行为的隐忍与妥协,只会成为犯罪的“帮凶”。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更应意识到,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不仅要精准适用证据规则,更要关注案件背后的社会痛点。既要通过严谨的证据审查让施暴者难逃法网,也要推动构建更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法律的阳光下安全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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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阿维1周前
当孩子“躺平”,也许Ta在说…… 昨天下午历时三个多小时,接待了18岁的SY,SY的爸爸和姑姑,让我深深感到:孩子每一个“不合理”的行为背后,都有一份未被听见的“合理”痛苦。 SY成绩下滑、拒绝上学、躺床上、拒绝交流、作息不规律……表面看是孩子“懒”“不懂事”。但当她缓缓说出“每一天都没有开心的事”“捂耳朵是因为太烦了”“从小父母吵架”,“生日都没人记得”“被人嫌话多自我封闭”“小学时有自杀念头”“初中时被霸凌”“现在的班上有同学讨厌自己”……,真相便慢慢浮现。 她的“躺平”,不是放弃,而是心灵电量耗尽后的强制待机。她的“不听话”,是在用沉默呐喊:“我太累了,请先看见我这个人,而不是我的问题。” 我们很多家长遇到孩子拒绝交流、躺平、玩手机、拒绝上学时的反应是:讲道理、催、逼、甚至动手打孩子。这就像对着没电的手机拼命按开机键——结果只会加速损耗。 我们要做的——是 “先充电” ,而不是 “开机”! 充电,始于真正的“看见”与“连接”。怎么做呢? 1. 停下催促,开始倾听:哪怕只是坐在他/她身边,不说一句关于学习的话。 2. 把目标从“回学校”暂时换成“找回笑容”:一起做点无聊但快乐的小事,就比如这次我让SY主导规划一次短途出行。 3. 关注孩子的情绪,而不是评价行为:把“你怎么又这样”换成“你心里是不是很难受?” SY说她“向往自由”。其实每个被困住的孩子都向往——自由的呼吸,自由地被爱,自由地成为自己! 假如此刻你的孩子也正陷入类似的“停滞”,那么请先问问自己: 我是在解决一个“问题”,还是在关心一个“人”? 我是在指责他/她的“不作为”,还是在思考Ta“遇到了什么”? 我对孩子的爱,是附加了条件的期待,还是无条件的接纳? 改变,往往始于我们解读孩子行为的方式瞬间的转变!你的转变孩子也会用心感受的。全身心的允许、包容、陪伴,我们一起为孩子保驾护航! 今天是SY和姑姑的短途旅,阳光如此美好,祝你们玩得开心尽兴! #心理咨询 #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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