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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诉讼案例(广东地区) 一、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一)基本事实 1. A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宣传内容,宣称自身为“中国最具影响力的视频加密公司没有之一”,虚构与同类产品的对比表,称其多项技术为“中国第一”,标注B公司视频加密软件“防止软件翻录率70%”“防止硬件翻录率0%”,还引用虚构用户评价指责该类产品易盗版。 2. A公司员工在售后群发布信息,称“B是糊弄小白的壳子”等不实内容。 3. B公司以A公司构成商业诋毁、虚假宣传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费用16752元。 4. A公司辩称相关评价基于客观事实,对比数据为自行测试结果,不存在虚假宣传或商业诋毁。 (二)核心争议焦点 1. A公司的宣传及言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2. A公司的官网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3. A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二、法院观点 1. 商业诋毁认定:A公司的言论及对比内容明确指向B公司产品,构成特定指向;其自行测试的数据缺乏充分佐证,且使用“垃圾”“糊弄小白”等贬损性词语,片面夸大竞争对手产品不足,易误导公众、损害B公司商业信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商业诋毁。 2. 虚假宣传认定:A公司官网宣称“100%防破解”“中国第一”“军工用”等内容,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真实性,且违反广告法禁止性规定使用绝对化用语,欺骗、误导消费者并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构成虚假宣传。 3. 责任承担:A公司应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考虑其主观恶意、侵权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及B公司维权合理开支,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因侵权行为已损害B公司商誉,需在官网及涉案售后群发布经法院审核的声明以消除影响。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禁止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十一条(禁止商业诋毁)、第十七条(不正当竞争赔偿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情形)、第十九条(商业诋毁特定损害对象认定)、第二十三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迟延履行利息)。 四、判决结果 1. A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2. 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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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员工入职撒谎,公司如何合法应对?💢💢💢 在成都市青羊区仲裁委开完庭,一个企业老板追出来问我,说自己完全照规章制度办事,为什么开除一个撒谎的员工,反而要赔钱? 这事的关键就在于“区分”和“证明”。 就像我最近办的一个案子,一家成都的公司,发现一位入职三年的经理,当初的学历和工作经历全是假的。公司很生气,直接以“不诚信”为由把他开除了。结果,员工反手就申请了劳动仲裁。 公司觉得冤枉:明明是他先骗人!但仲裁委看的是证据和法律程序。公司虽然发现了造假,但在开除时,引用的规章制度条款很模糊,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个造假“严重”影响了录用决定和工作。最后,被认定为违法解除,赔了不小一笔。 其实,如果操作得当,针对这种欺诈入职,企业是可以“零成本”解除劳动合同的。核心是两步:第一,在入职环节就做好背景核实,让员工签真实性承诺;第二,发现后,不是简单按违纪处理,而要固定他造假的关键证据,并证明这个造假足以让你当初根本不会录用他,然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发出解除通知。 那段时间,公司的法务负责人压力很大。我们团队接手后,没有急着发律师函,而是先帮他们把所有散落在邮件、聊天记录和第三方背调报告里的证据,像拼图一样完整复原出来,形成了一条清晰的证据链。同时,重新审阅和修正了他们的内部管理制度,让条款和这次处理决定能严丝合缝地对上。 我的感受是,处理人的问题,尤其是关系到别人饭碗的事,专业和证据是冰冷的底线,但理解和沟通是温暖的必须。我们的价值,就是帮企业守住底线,同时把这件事的“人伤”和“财损”降到最低。#成都李永春律师#成都最靠谱律师#企业合规#劳动合规管理#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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