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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先森3天前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里根本不存在“无薪试岗”这个概念,只要员工实际上班,哪怕只有1天,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工资,否则即构成违法。 劳动关系“用工即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换言之,不论是否签署劳动合同、不论双方怎么口头约定,只要劳动者到岗、接受管理、提供了劳动,就成立劳动关系,单位负有用工主体责任 。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法律只规定了“试用期”的工资底线,没有为所谓“试岗期”留下任何豁免空间。因此,企业以“试岗”“适应期”“培训期”为由拒发工资,属于“无故拖欠” 。 “无薪试岗”属变相多次试用,同样违法 很多单位先让求职者做3-7天“无薪试岗”,通过后再签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司法实践普遍认为这相当于“二次试用”,直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强制性规定 。 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 行政处罚:人社部门可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加付50%-100%赔偿金。 工伤风险:试岗期间若发生意外,因劳动关系已成立,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未参保的,全部工伤待遇由企业自付 。 失信后果:拖欠工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平台,影响招投标、融资及负责人高消费。 一句话记住: “试岗”不是法律术语,“用工即建立劳动关系→必须支付工资”是铁律;遇到“先干几天再说”式白嫖,直接要求签书面协议、按日出薪,否则可向12333举报并申请仲裁追讨工资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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