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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关于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这两个概念是在1999年《合同法》中进行的明确区分,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并不区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 一是,解决的问题不同。 合同成立主要解决合同是否存在、合同何时成立的事实问题;合同生效则主要解决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法律问题。 合同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合同是否生效则属于法律评价问题。 从法律性质上,法律行为的成立只涉及当事人个人的意思问题,成立与否完全看当事人是否完成了相应的意思,与国家意志无关。 而法律行为的生效与否则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是否符合法定的标准。法律行为的生效制度集中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已成立的法律行为进行的法律评价。 二是,体现的时段、内容不同。 合同成立属于合同订立阶段,反映和体现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过程是否已经终结;合同生效则属于合同履行阶段,反映和体现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 第三是,判断的主体不同。 合同是否已经成立,通常情况下由当事人自己来作出判断,并据此实施相应的行为; 合同是否生效,即判断、确认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则属于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职责。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两者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没有合同的成立,也就谈不上合同的生效。 司法实践中,严格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区分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才能进一步区分合同的不成立、可撤销及无效。 如果合同尚未成立,则不存在效力的判断问题;如果合同已成立,但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则可能会出现未生效、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生效 #合同生效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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