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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明1周前
行政为法治服务 好的,这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宏大的主题。“行政与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核心关系,两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共同构建了现代社会的秩序与活力。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系统理解: 一、核心关系:对立统一 1. 法治对行政的约束与控制(“以法律制约权力”) · 目的: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专横,保护公民权利。 · 表现: · 法律优先: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 法律保留:某些重要事项(如限制公民自由、设定义务)必须由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规定,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 · 职权法定: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范围和行使方式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法无授权不可为”。 · 程序正义: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如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确保过程公正透明。 2. 行政对法治的推动与实现(“以行政落实法律”) · 目的:使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现实的社会秩序和公共服务。 · 表现: · 执行法律:行政机关是法律最主要的执行者,通过具体的管理、执法和服务行为,使法律“活起来”。 · 填补细节:在法律框架内,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使原则性的法律更具可操作性。 · 提供公共产品:法治的目标之一是保障公民福祉,这需要通过高效的行政体系来提供教育、医疗、基础设施、社会保障等。 · 灵活应对: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行政需要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实现个案的公正和行政效率。这要求在法治框架内进行合理裁量。 二、核心原则: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与法治关系的具体化: 1. 合法性原则:行政活动的首要原则,即“无法律,无行政”。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2. 合理性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公正、适度、符合理性,不能专断、反复无常或显失公平。 3.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行为的过程必须公平、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4. 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在守法的前提下,应提高效率,为公民提供便捷服务。 5. 诚实信用与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应守信,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如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变,应对公民的损失予以补偿。 6. 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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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上海行政执法《申论》范文:变与不变 25年上海执法《申论》文章怎么写? 法治建设的变与不变,在创新中迈向良法善治 “法者,治之端也。”法治建设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尺度,也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石。纵观我国法治发展历程,正是在“变”与“不变”的辩证统一中,法治体系不断完善,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准确把握这种“变”与“不变”的辩证关系,对深化法治建设、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不变的是法治的根本原则、价值追求和为民服务的初心。 不变的是我们对公平正义的永恒追求。从“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公正的追求始终是法治的灵魂。不变的是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这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底线。不变的是法治为民的根本立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始终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变的是法治必须与时俱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同频共振。法律体系在与时俱进中不断完善。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我国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备、质量不断提升。法治重点领域随时代发展而调整。从注重经济立法到统筹发展和安全,从线下法治到网络空间法治,法治的触角不断延伸至新领域。执法司法方式在改革创新中优化。从“一刀切”执法到包容审慎监管,从“门难进”到“指尖办”,执法司法更加文明、高效、便民。法治理念在持续普及中深化。从“法制”到“法治”,从管理法到治理法,法治理念不断更新升华。 处理好“变”与“不变”的关系,要求我们在守正中创新,在创新中守正。 要坚持“不变”的本质,守住法治的底线和原则。无论怎么改革、怎么创新,都不能偏离法治的轨道,不能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拥抱“变”的必然,以改革创新精神完善法治。紧跟时代发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运用新科技,探索新机制,使法治更好适应国家治理需要。要在“变”中求“不变”,在创新中坚守法治精神。所有的改革和创新都应当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而不是削弱法治的权威和价值。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法治建设的“变”与“不变”,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共同推动着中国法治事业稳步向前。坚守不变的原则,顺应变化的趋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将越走越宽广,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上海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考试 #上海执法类公务员 #执法申论 #国省考 #申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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