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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法17大核心变化解读 一、征税范围与规则调整 变化1:境外服务征税权明确化 新法正式明确了"消费地"判断规则,与国际接轨。境外主体向境内主体提供的服务,只要不是在境外现场消费的(如餐饮、旅游、会展等),境内企业支付时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举例:美国律所为中国企业提供跨境法律咨询服务,虽然律师未入境,但仍属于在境内消费,中国企业支付律师费时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变化2:视同销售规则大幅精简 原来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共计11条视同销售规则,本次大刀阔斧删减至仅剩3条,且无兜底条款。 重点变化: (1)委托代销、受托代销的视同销售删除,回归交易本质。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收的款项不计入销售额,代销按服务收入缴纳增值税即可。 (2)无偿提供服务的视同销售删除。无偿借贷、无偿租赁自2026年1月1日起不再视同销售。 注意:无偿借贷可能变成"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抵扣有新规定;关联方之间无偿借贷仍需警惕税务机关依据实施条例第53条进行纳税调整。 变化3:混合销售规则重构 新法已取消"混合销售"的表述,但规则有两方面重要变化: (1)适用范围拓展:原仅限于"货物+服务"组合,现扩展至任何不同税率、征收率项目的组合(如13%货物+9%货物、9%服务+6%服务等)。 (2)税率适用标准改变:从"看单位主业"变为"看交易中的主业",以交易中业务的主副关系判定,主要业务是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实质和目的的业务。 典型案例:快递服务(收派6%+运输9%),虽然长途运输成本占比高,但收派业务更能体现交易实质,因此按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人身份与计税方式 变化4:企业超标不得选择小规模 原规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即便年度销售额超标也可申请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新规修改为:只有非企业型单位超标后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企业不再享有此选择权。 变化5:小规模超标当期即按一般计税 实施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超标后,从超标当期起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例如销售货物不能再按3%,而要按13%销项税减进项税计税。 变化6: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 删除5%征收率,3%征收率一统天下(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除外)。 影响范围:2026年1月1日后,不动产转让、不动产出租、劳务派遣等在简易计税方式下从5%降为3%。自然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购买不足两年住房,按3%全额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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