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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延长试用期,合法吗? 试用期延期等于违法,打工人踩过的坑你别犯! 我们来看这个案子。 2025年3月1日,;李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运营总监,合同期3年,试用期至2025年5月31日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16000元,转正后工资20000元。2025年5月26日,A公司就李某转正召开了转正述职会议。6月2日,A公司人力资源部发送《试用期转正评估结果通知》,决定将李某的试用期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6月29日,A公司向李某发送《通知》,载明“因未达到运营总监岗位的录用标准,公司决定解除用工关系,解除日期2025年6月30日。” 李某提出仲裁,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中,A公司单方决定将李某的试用期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这一行为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延长的期间不再属于法定试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故A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20000元及2025年6月转正工资差额4000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期,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特殊阶段。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法定权益,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依法主张赔偿。 #北京市京师(秦皇岛)律师事务所 #劳动关系 #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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