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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安置房纠纷中,常出现产权登记与实际居住权益不一致的情况。某母亲与儿子同为当年房屋拆迁的安置对象,但安置房产证只登记在儿子一人名下,母亲未被列入产权人。她虽未上产证,却长期居住在这套房子里。儿子结婚后,媳妇提出不愿与婆婆同住,儿子便以“房子产权是我一个人的,我有权让你住,也有权不让你住”为由,要求母亲搬离。这种说法是否成立? **事实上并非如此**。动迁安置房的本质是保障被拆迁人居住权益的福利性住房,其核心目的在于维护安置对象的“住有所居”。根据相关政策和司法实践,安置对象身份决定居住权益,而非单纯依赖房产证登记。即使母亲未登记在产权证上,作为合法安置对象,她仍享有法律保护的居住权。这一权利源于拆迁安置协议和政策规定,具有物权属性或类似保障效力,产权人不得随意剥夺或驱逐。 在类似案件中通常认定:安置房不同于普通商品房,不能仅凭产权登记就排除其他安置对象的居住利益。产权人(儿子)若认为共同居住产生矛盾、房屋面积不足以容纳,可通过协商、出资等方式为母亲另行解决住房(如购买或租赁合适居所),确保其居住条件不低于原有水平,而不能简单以“我的房子我想给谁住就给谁住”为由赶人。这种单方驱逐行为违背安置房保障民生的初衷,易被认定无效。 现实中,此类家庭矛盾多因婚姻、代际关系变化引发。解决之道应以协商、互谅为基础,优先保护弱势一方(如老人)的居住权益。若协商不成,母亲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居住权,法律多会综合安置对象身份、实际居住历史、家庭贡献等因素予以保护。 总之,动迁安置房产权登记不等于完全排他支配权。未上产证的安置对象,其居住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不易因家庭内部纠纷而轻易丧失。产权人应秉持公平原则,妥善处理,而非强行剥夺。 #安置房 #产证 #上海动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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