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逐条解读(第145条)章程应载明的类别股发行事项 ——新公司法全文 3.2 万字太长?别担心!来划重点,持续分享理论和实践心得。#涨知识 #赚钱 #法律 #热点 #抖音小助手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事项: (一)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 (二)类别股的表决权数; (三)类别股的转让限制; (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五)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决议门槛:类别股表决的特别保障机制 新《公司法》新增类别股表决规则: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影响类别股权利的重大事项(如利润分配调整、表决权变更等),除股东会决议外,还需出席对应类别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可增设其他决议事项。 2018 版《公司法》无此规则,仅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类别股事项,无对应表决条款。 发行多种类别股的,需按受影响类别分别召开股东会表决,不得合并统计。 涉类别股权利变更事项,需同步召开对应类别股股东会,单独统计表决权并形成决议。 二、章程必写:类别股的法定记载清单 程须载明:(1)利润 / 剩余财产分配顺序;(2)表决权数;(3)转让限制;(4)中小股东保护措施;(5)其他事项。 此为法定最低标准,公司需结合实际细化,如优先股应明确股息率类型、是否累积派发、剩余利润分配权等。 需按上述五项逐一列明,结合类别股类型补充细节(如超级表决权股需明确表决排除情形),避免笼统表述。 三、中小股东保护:法定框架下的实操要点 章程需明确具体保护机制,常见包括:类别股股东对合并、分立的异议回购请求权;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查义务;变更类别股权利需经该类股东三分之二表决通过等。 遗漏必备记载事项可能引发条款效力争议,增加股东维权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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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逐条解读(第146条)类别股股东的权利保护 新公司法全文 3.2 万字太长?别担心!来划重点,持续分享理论和实践心得。 第一百四十六条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应当依照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关联条款(第116条第三款):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新旧法律对比及实操应对 新《公司法》新增第146条,明确类别股股东的“双重表决”权利——既需股东会决议,更需对应类别股股东会议超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从程序上强化弱势股东保护。 旧《公司法》(2018年版):无“类别股”概念及分类表决规则,仅实行“一股一权”,若股东通过协议约定特殊权利,易因缺乏法律依据导致权益不受保护。 企业应对方法: 1.已发行类别股的公司,立即修订公司章程,明确“可能影响类别股权利的事项”清单(如分红调整、表决权变更等); 2.拟发行类别股的,在股款认购协议中同步约定分类表决的触发条件; 3.留存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表决记录,确保程序可追溯,避免决议被认定无效。 二、立法核心:给弱势股东“话语权” 类别股(如优先股、特殊表决权股)的核心是“权利差异化”,但弱表决权股东常因“股少言轻”被排挤。 本条立法目的是“矫正权利失衡”——比如公司合并可能导致优先股股东分红权受损,仅靠普通股股东主导的股东会决议显然不公。 “双重表决”并非增设门槛,而是通过分类表决让受影响股东直接参与决策,从根源上防范普通股股东滥用控制权。 三、实操关键:这3点必须记牢 1.多类别股需“分别表决”:若公司同时发行优先股、特殊表决权股,某事项仅影响优先股股东的,只需召开优先股股东会议,无需其他类别股股东参与; 2.章程可“扩容”事项:除法定的合并、减资等事项,企业可在章程中约定“分红比例调整”“优先认购权变更”等也需分类表决; 3.程序瑕疵后果严重:未召开类别股股东会议或表决比例不足的,相关决议可被法院撤销,企业需承担决议无效的法律风险,务必严格按流程操作。 #涨知识 #赚钱 #法律 #热点 #抖音小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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