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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火土3周前
国有化改制的法律依据与操作流程(理论版) 一、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化改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公平公正”原则,核心法律依据包括以下层面,确保改制全过程合法合规、有据可依: (一)根本大法与基础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允许国家通过合法手段调整经济布局,为国有化改制提供根本法治遵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界定国有资产范围与出资人权责,规范国有资产转让、企业改制的决策程序、资产评估、利益保护等核心环节,严禁低价折股、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改制后企业的组织形式(如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组织机构设置、股权管理等提供基本规则框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范改制过程中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经济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等,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专项法律与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资不抵债、符合重整条件的企业,明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提出重整申请,为困境企业国有化托管或重组提供程序依据 。 2.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转让需进场交易、公开披露信息,确保交易公平透明,防范暗箱操作。 3. 国务院相关行政法规: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细化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标准与流程。 (三)核心法律原则 1.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改制需以保障民生、就业、公共安全或国家战略为目的,不得为单一利益主体谋利。 2. 国有资产保护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确保国有资产在改制中不流失 。 3. 多方利益平衡原则: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债权人等各方合法权益,职工安置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二、国有化改制操作流程(理论版) 结合法律规定与实践逻辑,国有化改制需遵循“立项-评估-决策-实施-监管”的闭环流程,共分为8个核心阶段: (一)阶段1:立项申请与初步审查(1-2周) 1. 申请主体: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如国资监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或企业债权人、职工代表依法提出改制申请。 2. 审查内容:核实企业是否符合改制范围(如侵害劳动者权益、资不抵债且关乎就业、涉及公共利益等),初步判断改制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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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监管法律依据丨市场监督 一、法律适用优先级原则 - 上位法优先于规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其关于预付式消费处罚的规定应优先适用。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因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且正酝酿修改,不再单独作为处罚依据。 - 地方法规、规章对预付卡监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行政机关需严格遵照执行。 二、核心法律依据要点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履约义务、退款责任,以及相关处罚的基本原则。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要求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预付款退还规则、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设定专门罚则,明确“有关行政部门”为处罚主体,将卷款跑路的经营者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商务部门对单用途预付卡的备案管理、金额限额、有效期等核心监管职责,同时规定了对应的处罚标准。 - 多部门联合文件:明确商务、文旅、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预付卡发行与服务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不公平格式条款等关联违法行为的查处;公安部门负责打击相关刑事犯罪。 三、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 行业主管部门:包括商务、教育、体育、文旅等部门,承担本领域预付式消费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 市场监管部门:核心职责为查处预付卡相关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不负责预付卡发行和服务环节的核心监管工作。 - 其他相关部门: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预付式消费领域的金融欺诈等犯罪行为;人民银行、税务等部门依据自身职能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四、关键监管要求 - 合同签订:经营者需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商品或服务内容、退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信息。 - 卡项管理:单用途预付卡实行金额限额(记名卡不超过5000元,不记名卡不超过1000元)和有效期规定(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少于3年)。 - 经营者义务:需依法履行备案、消费者身份登记、信息保密等义务,主动提供退卡服务;若终止兑付预付卡,需提前进行公示。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作者:高小超法律事务(本文为相关内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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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律知识 , 学习法律知识, 维护合法权益。 保护农村耕地, 守护我们家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分两种,一种是城市土地是国有土地,一种是农用土地是村集体所有,村集体是全村村民,土地不是某个组织的,也不是某个个人的,他是村里每一个村民的,就是国家收为国有土地,国家也得下红头文件,给每一位村民土地回收补偿费,国家赋予农民家庭联产承包权益,大家都团结起来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土地家庭承包到户有以下几个优点。 1、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联产了一户一田治,农村实现了共产主义,人人平等都有一样多的土地财产收益,人人平等没有穷富之分,没有贫贱之分,村民们安居乐业。承包到户制度解决了农村土地分配不均的问题,减少了因土地分配不公引发的矛盾。农民通过土地流转和农业生产的收益,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农村社会更加稳定。 2、保护了农村耕地,守住国家地方耕地红线,改变以前大帮哄不法分子破坏耕地,大家都看着耕地被破坏,也不是你的也不是我的心态。大家都不管的现象,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户一田之后,土地都有了主人的看护,家家都有了保证的生产收益,这样人人都是耕地的主人翁,人人都得自发的去管。守住了农村的耕地红线,保住了养育我们农民的土地。 3、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承包到户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农民可以自主决定种植特色农产品品种、投入和各种经营方式,增加农民的收入,极大地提高了生产积极性。农民通过自己的劳动和投入获得收益,解决了过去集体劳动中“吃大锅饭”出叼懒溜滑坑霸权贪腐的问题。 4、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承包到户制度明确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农民可以长期稳定地经营土地,减少了因土地调整带来的不确定性,新增的产权权能如抵押权、出租流转权等,进一步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5、推动劳动力转移,承包到户后,部分也可以将土地出租流转出去获得租金,释放出劳动力干第二产业增加家庭收入,使其能够到城市或村企非农产业就业或自谋经商,村集体组织村民发展村企业,村集体利用村民土地款和全村村民的耕地建设的企业,应年年拿出百分之多少利润给全村村民企业分红,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总之,农村耕地承包到户制度是中国农村改革的重要成果,极大地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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