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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对不作为、不担当、不维护群众利益、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有明确的处分和追责规定,具体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问责等多种方式。以下是核心规定要点: 一、主要法规依据 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 这是处理党员违纪行为的核心法规,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设专章规定(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其中第一百二十六条是直接针对不作为、不担当、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关键条款。 2.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构建了党内监督体系,明确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的监督职责,为发现和查处违纪行为提供制度保障。 3.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包括对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追责机制。 二、具体处分规定(以《纪律处分条例》为核心) (一)对不作为、不担当、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行为类型 具体表现 处分档次 不作为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情节较重:警告/严重警告<br>情节严重: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 推诿扯皮 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同上 态度恶劣 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同上 弄虚作假 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同上 其他损害行为 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兜底条款) 同上 关键要点: - 适用对象:包括直接责任者(具体实施者)和领导责任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 情节认定:需达到"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才给予处分,需综合考量造成的影响、损失程度、主观故意等因素 - 兜底条款:新增"慢作为""假作为"等情形,覆盖实践中各种变相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二)其他相关条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疏于管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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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9条|解读: 第八十九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对违规发展党员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包含以下两种情形及处分措施: 一、行为类型与认定标准 1.弄虚作假发展党员 指通过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申请材料等手段,将不符合党员条件者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虚假党员身份证明。主观上通常为故意,直接破坏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2.违反程序发展党员 包括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发展对象考察、预备党员接收及转正等环节违反《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程序规定。主观上可能是故意或过失,即使发展对象符合条件,程序违规仍需追责。 二、处分措施 •基本处分: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加重情节:若造成严重后果(如发展明显不符合条件者),可撤销党内职务。 •连带责任:对培养考察失职、审查不严的党组织负责人,需依《问责条例》等追责。 三、纪律意义 该条款旨在维护党员发展工作的严肃性,防止“带病入党”现象,确保党组织肌体健康。实践中需严格对照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执行程序,杜绝任何形式的违规操作。 #党纪国法 #党旗照我去奋斗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普法小剧场 #学法懂法守法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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