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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什么说“不”?技术自立背后的底气与智慧 近日,白宫负责AI与加密货币事务的官员萨克斯公开表达了“中国不想与我们合作了”的沮丧情绪。这一表态背后,折射出美国对中国半导体产业独立发展的焦虑,也揭示了一个基本事实:中国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决心推进技术自主,而美国以“限制与抽成”为特征的所谓合作模式,已经失去了吸引力 2026年1月13日,美国商务部“放行”英伟达H200芯片对华出口,但附加条件堪称苛刻:第三方审核、销量限制、安全承诺、不得军用,更要求25%的销售收入上缴美国政府。这种将技术贸易异化为“控制工具”的做法,已背离了商业合作的基本逻辑 更要看清的是,美国提供的从来不是最先进的技术。从禁止A100、H100,到放行性能缩水的H20,再到如今落后一代的H200,美国始终以“维持技术代差”为战略目标。这种“既要中国市场,又要技术控制”的做法,中国企业早已洞悉其本质 中国企业拒绝H200,并非意气用事,而是基于深刻教训的理性选择。美国芯片政策朝令夕改,导致供应链随时可能断裂;进口芯片存在安全后门隐患,威胁国家信息安全;“最低含量原则”更让后续使用处处受限。在如此高风险下,中国企业自然会选择更安全、可控的国产替代方案 中国的底气源于半导体产业的实质性突破。华为昇腾AI芯片的迭代路线图稳步推进,性能逐步逼近国际先进水平;海光CPU与国产数据库组合创下物联网数据处理世界纪录;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攻克芯片散热难题,让国产射频芯片性能大幅提升 这些成就的背后是中国科技自立战略的坚定实施。美国的技术封锁非但没有遏制中国发展,反而成为国产替代的加速器。从芯片设计到制造,从AI框架到开源生态,中国正在构建全栈自主的半导体产业体系 中国拒绝的是不平等的“技术施舍”;中国追求的是平等互利的合作共赢。中国不排斥国际合作,但必须建立在相互尊重、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当美国试图以“抽成芯片”维持技术霸权时,中国选择了更自主、更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这条路虽然艰难,但方向已经明确,步伐正在加快。中国的“不”,不是封闭的信号,而是走向更高水平开放、更高质量发展的新起点 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今天,技术封锁与限制只会催生更强大的竞争对手,平等合作与开放创新才是正道。中国的半导体独立之路,不仅为自己开辟了新天地,也为全球科技治理提供了新思路——技术发展不应成为零和博弈的战场,而应是人类共同进步的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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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亿收购突遭交易所“中止”!这家押注芯片、航天材料的公司 #创作者中心 #创作灵感 一家听起来像做塑料袋的公司,其实它的产品已经用在了你最想不到的高科技领域!但就在它想花7个亿‘升级装备’的关键时刻,交易所一纸通知按下了暂停键。这家地方国企的‘科技翻身仗’,还能打赢吗?” 别被它的名字骗了!撕掉传统标签,它正在攻克的都是‘卡脖子’的高端材料!” · “王牌一:‘材料之王’聚酰亚胺(PI)膜。” 这可不是普通塑料。它耐高温、绝缘、柔性极好,是柔性显示、芯片封装、5G通信、航空航天的核心材料。公司产能已跃居国内前列,正在打破国外垄断。” · “王牌二:踩准所有高景气赛道。”它的产品矩阵直接对接五大产业:新能源车轻量化材料、光电新材料、绿色木塑材料等。特别是PI膜,堪称“风口上的材料”。 · “王牌三:地方国资全力背书。” 作为合肥国资控股的企业,它正深度融入合肥“芯屏汽合”的战略产业链,转型决心巨大 故事听起来是不是高端大气上档次?但公司的财务报表和近期遭遇,泼来了三盆刺骨的冰水!” · “现实一:业绩持续亏损,主业增长乏力。2024年归母净利润巨亏约6972万元,同比下滑143%。2025年上半年和前三季度也持续亏损。传统包装膜业务竞争激烈,高端新材料还没能撑起利润。 · “现实二:关键收购突遭‘中止’,转型添变数。公司拟以近7亿元收购电子材料企业“金张科技”,想快速补强产业链。但今年初因评估资料过期,交易被交易所中止审核,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 · “现实三:估值缺乏业绩支撑,炒作风险高。当前股价更多反映的是对“新材料”和“国产替代”的未来预期,而非当下盈利能力。概念炒作一旦退潮,股价面临压力。 所以,国风新材是一个典型的 ‘困境反转型’主题投资标的。你赌的不是它今天能赚多少钱,而是它能否凭借国资背景和战略押注,真正在高端新材料领域实现国产替代,把故事变成实实在在的利润。” 你觉得,这家地方国企的‘科技梦’能照进现实吗?看好其破局重生的打‘国产之光’,认为转型艰难的打‘任重道远’!评论区等你高见! 关注我,拆解更多公司的双面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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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诉讼案例(广东地区) 一、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一)基本事实 1. A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宣传内容,宣称自身为“中国最具影响力的视频加密公司没有之一”,虚构与同类产品的对比表,称其多项技术为“中国第一”,标注B公司视频加密软件“防止软件翻录率70%”“防止硬件翻录率0%”,还引用虚构用户评价指责该类产品易盗版。 2. A公司员工在售后群发布信息,称“B是糊弄小白的壳子”等不实内容。 3. B公司以A公司构成商业诋毁、虚假宣传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费用16752元。 4. A公司辩称相关评价基于客观事实,对比数据为自行测试结果,不存在虚假宣传或商业诋毁。 (二)核心争议焦点 1. A公司的宣传及言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2. A公司的官网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3. A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二、法院观点 1. 商业诋毁认定:A公司的言论及对比内容明确指向B公司产品,构成特定指向;其自行测试的数据缺乏充分佐证,且使用“垃圾”“糊弄小白”等贬损性词语,片面夸大竞争对手产品不足,易误导公众、损害B公司商业信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商业诋毁。 2. 虚假宣传认定:A公司官网宣称“100%防破解”“中国第一”“军工用”等内容,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真实性,且违反广告法禁止性规定使用绝对化用语,欺骗、误导消费者并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构成虚假宣传。 3. 责任承担:A公司应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考虑其主观恶意、侵权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及B公司维权合理开支,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因侵权行为已损害B公司商誉,需在官网及涉案售后群发布经法院审核的声明以消除影响。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禁止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十一条(禁止商业诋毁)、第十七条(不正当竞争赔偿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情形)、第十九条(商业诋毁特定损害对象认定)、第二十三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迟延履行利息)。 四、判决结果 1. A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2. 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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