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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徐县人民政府关于清徐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为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一)党政机关周边。(二)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档案馆等文化场所。(三)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宾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文体活动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含加油站、加气站、废品收购站、沼气池、化粪池等)及周边100米范围内。(五)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企业。(六)火车站、汽车站、通航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安全保护区内。(七)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八)清源镇、东于镇、马峪乡等所辖区域内的森林重点防火区。(九)醋都大桥、贯中大桥、汾河二坝桥、清中桥等桥梁。(十)所有公园(景区)、广场及人员易聚集、易引发火灾和重大灾害的区域。(十一)开发区化工园区。(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限制燃放区域、时间禁止燃放以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和正月十五全天。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要求(一)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允许燃放时间内,仅允许燃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C、D级),禁止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A、B级)及非法生产、改装的烟花爆竹。(二)按照烟花爆竹燃放说明规范燃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或向外抛掷、悬挂燃放,禁止向人群、车辆、窨井等投射、抛掷,禁止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三)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四)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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