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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类投诉举报不再受理? 职业打假类投诉举报不再受理? #投诉举报 #职业打假人 #假一赔十 #假一赔三 #知假买假 #具体线索 最近看到文章,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明确:职业打假类投诉举报,不再受理!这大标题说的言之凿凿,其实当时还是征求意见,尚未确定。再一个,得说清楚,投诉是投诉、举报是举报。这里受理指的是投诉,举报叫立案。投诉是索赔,举报是要求查处。所以实际上是职业打假类投诉不受理,举报违法行为一般不存在这一问题。因此,你看其他官方新闻说的就很严谨,它说规制恶意索赔,指的是投诉。这个也是,规制恶意索赔。说的是比如,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值得的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和最终出台的规定不一致,不要看征求意见阶段的文章就错误解读——跟这个说的似的,受雇于他人,好像不能帮人出头,出台的是“冒用他人名义”,这是两码事,前者是帮人出头,后者是冒名顶替。甚至,如果只看题目,说市监总局明确,实际还未尘埃落定。更有甚者,这篇文章说市场总局发文,药店恶意打假,一律禁止!你看落款,这是药房写的,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实际上,目前对于食药领域的态度是,知假买假也要赔偿,因为食药领域是重中之重,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不但知假买假要赔偿,跟欺诈行为的假一赔三不同,食药安全问题要假一赔十。 最值得普法的就是执法者,抓好学法用法的“关键少数” 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如何,直接决定党依法执政理念的落实、影响各级党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效果,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最怕错误解读,有案不立。虽然规定说了不得滥用投诉举报权利、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监督管理秩序。 但没有像投诉那样对举报细化到各种不受理,对于举报要求查处。只要不是通过掉包、消费者造假,这种诈骗性质的,都应该依法查处,不能说职业举报,职业举报算义务监督员,应该奖励、鼓励,授予光荣称号。行政机关执法不到位或者没有发现,有人举报,你应该积极查处。不但要依法告知立案情况,还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开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不能说你举报的多,你是职业的,甚至你知道是假的怎么能举报呢?我不立案,这种荒唐的话,被人笑掉大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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