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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雨2月前
#讨论 据《汉书·高帝纪下》记载,高帝六年(前201年)夏五月,刘邦下诏“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这一举措使因战乱和饥荒而卖身为奴的人恢复了平民身份,增加了农业劳动力。建武二年(公元26年),下诏“百姓中有人因贫困被迫改嫁妻子、卖掉子女,如果他们想回归父母的,听任其自由。有敢强行拘禁阻拦的,按法律论罪”。建武十一年(公元35年),下诏“有敢用火烫、烧灼奴婢的,按法律论罪,并将被烫灼的奴婢免为平民”。建武十二年(公元36年),下诏“陇地、蜀地的百姓被掠夺为奴婢而自己向官府提出申诉的,以及案件尚未被官府裁决的,一律赦免为平民”。洪武五年(1372年),朱元璋颁布《解放奴婢诏》,规定“曩者兵乱,人民流散,因而为人奴隶者即日放还,复为民”,即过去因为战乱导致百姓流离失所,被迫成为奴隶的人,需要立即释放,恢复平民身份。同时,诏令还指出所有因战乱而沦为奴婢的人,都应当在诏令到达后立即获得自由,主家不得继续扣留或强迫他们为奴,也不得再收养新的奴婢,违者依律论罪。此外,朱元璋还规定凡因饥荒而典卖为奴的男女,由大明政府代为赎身- 前期局部释放:顺治、康#知识科普 熙年间曾多次颁布诏令,释放部分奴婢,比如顺治五年(1648年)规定,战乱中被掠为奴的良民,允许亲属认领,无亲属者由官府赎放为民;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下令释放旗下年老体弱的奴婢。 - 中期法律调整:雍正年间对奴婢制度进行重要改革,雍正五年(1727年)颁布法令,禁止王公贵族买卖奴仆,限制主人对奴婢的处置权,允许奴婢通过一定途径赎身为民,一定程度上松弛了奴婢的人身依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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