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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中未记录见证人姓名和日期,本案录音遗嘱被判无效。因为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继承编第1137条关于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中记录其姓名,以及年、月、日。也就是,在录音中记录见证人姓名和立遗嘱的具体日期,这是录音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本案录音遗嘱不具备这个条件,遗嘱被判无效很正常。 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当下视频技术已经比较成熟,单纯以录音形式来订立遗嘱的已经很少了,除了订立书面遗嘱外,通常就是直接采用录像的方式来订立遗嘱,录像当中自然会有同步录音,这就是录像遗嘱形式。而根据上面同一条法律规定,录像遗嘱同样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录像中应当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就单纯录音遗嘱而言,因为毕竟不是录像,没有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影像,只是单纯的声音,如果在录音中连最起码的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都没有记录,那怎么能知道这是谁的遗嘱、又是谁当的见证人?也许只有非常熟悉遗嘱人声音和见证人声音的人,才有可能单纯依靠听声音来进行判断,但这种判断也只是“可能是”而不是“一定是”,而且一般熟悉遗嘱人声音和见证人声音的人,通常也只有法定继承人,包括法官、律师在内的其他人根本无从判断。 另外是关于立遗嘱的具体日期,如果录音当中没有进行记录,这就相当于没有立遗嘱的具体时间,没有了具体日期,那么在法律上就很难确定这份录音遗嘱是不是正式的遗嘱、是不是最后一份遗嘱、立遗嘱时遗嘱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重要事实。所以,录音中没有记录遗嘱人、见证人的姓名、日期,这份录音遗嘱在法律上属于存在严重形式缺陷,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应属无效。 说到这里,也许大家会认为,是不是本人的声音、什么时间立的遗嘱,这完全可以通过技术鉴定来实现。这种观点是不现实的,因为鉴定声音是不是本人的声音,需要有本人的声音样本进行比对,现实生活中极少有人会保存与立遗嘱时同一时期的遗嘱人、见证人的声音样本,鉴定几乎不可能实现。同时对于遗嘱日期的鉴定,由于是电子文件或者是录音带,在技术上也很难鉴定出准确的时间,尤其是该文件存在翻录、复制的情况时更是不可能。另外,在遗嘱继承纠纷诉讼案件中,如果录音中连基本的遗嘱人、见证人的姓名都没有,单纯根据当事人一方的意见就认为遗嘱人……#遗产继承 #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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