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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股东会决议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 青岛股权纠纷律师详解 #青岛股权纠纷律师免费24小时在线咨询 #青岛股权纠纷律师委托 #青岛股权纠纷律师代理 #青岛股权纠纷律师调解 #青岛股权纠纷律师分析解答 首先需明确,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期限并非诉讼时效,而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逾期则撤销权直接消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这一期限的核心标准为六十日,但针对不同股东知情情况,起算时间与最长限制存在差异,需精准区分适用。 对于已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除斥期间自决议作出之日起计算,需在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此处的“决议作出之日”以会议结束、决议文件最终签署或通讯表决完成之日为准,股东无论何时知晓决议瑕疵,均需受该期限约束,逾期将无法再主张撤销。 针对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起算点更为灵活,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主张撤销,但同时设置了一年最长除斥期间,自决议作出之日起算,即便后续才知晓决议存在,超过一年也丧失撤销权。这一规则既保障不知情股东权益,也维护公司决议效力的稳定性。需注意例外情形与实操要点,若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仅存在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法院可不予撤销。此外,原告需在起诉时具备股东资格,隐名股东未显名登记的,通常无法直接提起诉讼。建议股东发现决议瑕疵后及时固定证据,在法定期限内行权,同时注意区分决议可撤销、无效与不成立的法律情形,避免因程序不当错失救济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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