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底下无新鲜事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 粉丝给我留言说让我关注和聊一下南阳案。其实我一直关注,对刑事辩护感兴趣的想必都会关注。 只是大家在围观的时候,或者在愤愤不平的时候,我的关注点和其他人的可能不太一样。因我们本身代理涉众案件及民营企业家的案子就比较多。所以现在暴露出来的很多问题,并不感到惊讶,太阳底下无新鲜事。 你比如,南阳案现在报道出来的 管辖不恰当,违法分案、限制旁听,打断辩护人说话,闭麦,不尊重律师执业权利,不是现在有的,10年多年前就有,贵阳小河案,当时聚集了很多知名律师,遭遇和南阳案差不多,往近了说四川曾建斌案,也是泽博所辩护的,我当时旁听了,一审是在中院开的,绵阳中院,当时这个案件有个法官是被告,是这个法院的,所以就涉及到管辖和回避了,后来被这个被告法官分出去了,分到了一个基层法院,他这样的分案不就严重违反了级别管辖,回避制度,分案也不合理。原则上你这个中院都不能管辖,都要回避,其次你即便分案也不能把其他被告分到下级法院,你这不就违反了级别管辖。 向我们现在辩护的合肥许某涉黑及民营企业家的案子,也是一样的情况,去年在宁夏吴忠,开的涉黑案,也是一样的。 所以我说太阳底下无新鲜事。 还有我对南阳案的律师比较了解的,他们也经历过这样的情况,有相当丰富的经验,所以我相信他们能够处理好这些不公待遇。 #淅川案 #冀廷梅案 #金磊律师#如何找律师#刑事案件 @金磊刑辩 @金磊律师@和颐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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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分案审理辩护的破局之道 我们团队最近就实现了三个案子的跨案参与,其中一个律师一个案件坐上了分案审理的辩护席,在辩护席针对这个案子的被告人进行发问和质证,有两个案件实现了光明正大以同案犯的律师的身份进入法庭的旁听席,完了之后把旁听后的事实摘录之后交给了本案的合议庭,让他们知道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已经对事实做出了不同的陈述,已经有了翻供的情节。 《刑诉法》解释220条规定,分案审理不能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这就是我们的依据。 罗列我们需要关注的事实清单、细节清单、行贿受贿的时间、地点、方式、包装,请你法官给我核实,你也有查明事实真相的义务。 根据《法庭规则》第9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庭审应当公开。 我为什么要费尽周折做这个事情? 我不是为了给法官找麻烦,我是想通过这个程序异议,构建一个防御体系,防止传闻证据定案,通过揭示那些未经质证的笔录,证据能力存疑,打破囚徒困境,转嫁查证责任。 如果控方和法院不能排除这个怀疑,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疑点就应当归于我们的被告人。 我们在分案审理的困境中每一次的发问、每一次的提交问题清单、每一次坐在旁听席的注视,都在向法庭传递一个信号,这个案件的事实是没有查清,证据没有闭合,请法官在下判之前务必慎重,这是一种程序性的异议。往往能转化成实体性从宽的契机,有可能为争取认罪认罚从宽,争取更好的幅度。 这就是我们今天“变与不变”这个主题我们应当坚持的“不变“。对程序正义的寸土必争,对事实真相的穷尽探索。 我希望今天的分享能为大家在办理像这种人为割裂的职务案件辩护的时候,提供一个新的破局的思路。当然也不限于我们的职务案件其他的所有刑事案件我认为都可以适用。 #职务犯罪 #受贿罪 #贿赂 #留置 #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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