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 / 00:56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30
00:00 / 01:12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2
00:00 / 01:01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0
00:00 / 01:24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1
今日法谚——“任何人不得以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让与他人” 🙋‍♂️罗马法起源 该法谚的拉丁文原文为“Nemo potest plus juris ad album transferre quam ipse habet”(无人能向他人转让超过自身所有的权利),是罗马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罗马法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认为无权处分人(如借用人、保管人)转让财产时,原所有权人可向任何受让人追回财产,即使受让人为善意。 例如,甲将画作借给乙,乙擅自卖给丙,甲仍可直接向丙索回,丙的善意不构成抗辩。 🤔 日耳曼法的突破 日耳曼法通过“以手护手”(Hand muss Hand wahren)原则修正了罗马法的严格性。 该原则认为,若所有权人自愿将动产交他人占有(如借贷、寄存),则只能向直接占有人(乙)追索,不得向第三人(丙)主张返还。 例如,甲将马匹委托乙保管,乙擅自出售给丙,甲仅能向乙索赔,丙可合法取得马匹所有权。这一规则成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雏形。 🧐近代民法的发展 近代各国在日耳曼法基础上,结合罗马法的善意要件,形成善意取得制度。例如: 《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规定动产占有即推定所有权,保护善意第三人; 《德国民法典》第932条:明确动产善意取得的条件,要求受让人善意无过失; 4. 例外与限制 现代法律仍保留罗马法精神的部分例外: 赃物追及:盗窃物、遗失物通常不适用善意取得,原所有权人可在一定期限内(如中国规定2年内)追回。 登记对抗:不动产登记错误时,若第三人明知瑕疵(如登记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符),则不适用善意取得。 🙋‍♂️其实在物权行为理论的争论中,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强调“处分权”作为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物权行为、原因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具体类型,除一般构成要件外,物权行为格外强调处分权! 📖总结 该法谚从罗马法的绝对所有权保护,经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对交易安全的妥协,最终演变为现代民法的善意取得制度,体现了法律在静态所有权与动态交易安全之间的平衡#知识分享 #法学 #每天学习一点点 #法律 @DOU+小助手 @抖音小助手
00:00 / 00:18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2
00:00 / 00:09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45
00:00 / 01:01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3
00:00 / 00:57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
00:00 / 01:41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9
00:00 / 02:07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26
00:00 / 01:46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5
00:00 / 00:57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
00:00 / 00:59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552
00:00 / 01:01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7
00:00 / 00:58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7
00:00 / 01:01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2
00:00 / 02:34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952
00:00 / 04:15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