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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6日晚,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发生一起犬只伤人事件,两名女子途中突遭未拴绳犬只追咬,幸被路过外卖员及群众合力制止,避免了伤害进一步扩大。 就该事件而言,狗主人可能须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245条); 未采取安全措施(如未拴绳)致人损害的,也应担责(第1246条); 若饲养的是禁止饲养的危险犬只,同样应承担责任(第1247条)。 据此,狗主人需对伤者的医疗费、误工费、康复费等合理损失进行赔偿。 二、行政责任。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89条规定: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伤害的,处罚款或5至10日拘留; 违规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且造成伤害的,可处拘留或罚款。 本案中,狗主人因未拴绳致犬伤人,已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三、刑事责任。 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取决于伤情鉴定结果及其他情节: 如经鉴定构成重伤,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若狗主人明知犬只具有攻击性仍疏于管理,或在公共场所放任犬只威胁公共安全,亦可能涉及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若存在故意指使犬只攻击,则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 目前,是否追刑责仍待司法机关根据伤情鉴定及相关证据作出最终判断。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责任认定以有权机关最终裁决为准。 #普法 #法律 #热点新闻事件 #涨知识 #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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