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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市场监管处罚案例(四川地区) 一、违法事实 1. 2025年5月起,当事人通过其电商账号发布多款主题为“带这几个字的食用盐不要再吃了”的视频。 2. 视频内容以红圈圈注食用盐配料表中的“亚铁氰化钾”“柠檬酸铁铵”,配图使用某1品牌食盐外包装,目的是对比宣传其所销售的不含上述成分的“某2”品牌食盐。 3. 当事人无法提供视频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而亚铁氰化钾、柠檬酸铁铵实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中规定的合法食品添加剂,视频内容易误导公众,损害竞争对手声誉。 4. 因当事人未建立营业台账,难以认定消费者是否因视频购买其产品,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二、核心证据 包括当事人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书、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2份询问笔录、3张截图、1份刻录光盘;当事人家庭相关《疾病诊断书》《出院证明书》《患者费用清单》等,分别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违法事实及家庭经济状况。 三、法律依据与处罚考量 1.违法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版)》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 2. 减轻处罚情节:当事人深刻认识错误,主动下架涉案视频、重新发布致歉视频消除影响,积极配合调查;同时提交证据证明家庭经济负担重(妻子患癌需长期治疗,需抚养小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四、处罚决定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版)》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2. 作出减轻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攀东市监处罚〔2025〕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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