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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Yan3131周前
1、《南京条约》(1842年)。 签订方:中国(清)与英国。 核心内容:割让香港岛;赔偿2100万银元;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通商口岸;协定关税(中国无权自主制定税率)。 影响:中国近代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标志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2、《虎门条约》(1843年)。 签订方:中国(清)与英国。 核心内容:补充《南京条约》,确立领事裁判权(英国人在华犯罪不受中国法律制裁)和片面最惠国待遇(列强共享特权)。 影响:进一步破坏中国司法主权。 3、《望厦条约》(1844年)。 签订方:中国(清)与美国。 核心内容:美国获英国同等特权,包括军舰自由出入通商口岸、传教自由。 影响:成为后续列强索要特权的范本。 4、《黄埔条约》(1844年)。 签订方:中国(清)与法国。 核心内容:法国获美国同等特权,重点保护传教士活动。 影响:为外国宗教势力扩张提供法律依据。 5、《瑷珲条约》(1858年)。 签订方:中国(清)与俄国。 核心内容:割让黑龙江以北60多万平方公里领土(今属俄罗斯)。 影响:近代中国单次失地最多的条约。 6、《天津条约》(1858年)。 签订方:中国(清)与英、法、俄、美。 核心内容:允许外国公使驻京;增开汉口、南京等10处通商口岸;外国军舰可进入长江。 影响:列强势力深入中国内陆。 7、《北京条约》(1860年)。 签订方:中国(清)与英、法、俄。 核心内容:割让九龙半岛;增开天津为商埠;赔款增至800万两白银;允许招募华工出国。 影响:半殖民地化程度加深。 8、《马关条约》(1895年)。 签订方:中国(清)与日本。 核心内容:割让台湾及澎湖列岛;赔偿2亿两白银;开放重庆、苏州等商埠;允许日本在华设厂。 影响:半殖民地化加剧,引发列强瓜分中国狂潮。 9、《辛丑条约》(1901年)。 签订方:中国(清)与英、美、俄、日等11国。 核心内容:赔款4.5亿两白银(本息9.8亿两);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使馆界(禁中国人居住);允许列强驻军京津铁路。 影响:中国彻底沦为半殖民地,清政府成为列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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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又给自动改啦#历史《中意五口通商章程》(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 一、 通商口岸与居留 1. 意大利商人准在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口贸易,准其携眷赴五港口居住,租赁房屋,租地建屋。 2. 五港口均准意大利设领事官,办理本国商人贸易、交涉事务;若未设领事,其商人事务可托英国领事代为照料。 二、 关税与纳税 1. 意大利商人进出口货物,均按《海关则例》缴纳关税,由中国海关征收;如欲将已完税货物转往另一通商口岸,须向海关申请“关照”,经查验后不再重征。 2. 意大利商人运货进口,若有未销完之货欲转售他国,可向海关申请退税,将原缴关税发还。 三、 领事裁判权 1. 意大利人与中国人发生诉讼,若为刑事案件,由中国地方官与意大利领事会同审理;若为民事案件,意大利人由本国领事办理,不受中国法律管辖。 2. 意大利人之间的诉讼,完全由意大利领事自行裁判,中国官府不得干预。 四、 其他特权与规定 1. 意大利商船可在五港口停泊,船钞按吨位缴纳,每吨纳银五钱;船只进出港口,须向海关呈验船牌、舱单等文件。 2. 意大利商人可雇佣中国民人担任买办、通事及杂役,不得限制;但如有中国人拖欠债务或违法,由中国官府处理,领事不得包庇。 3. 意大利商人不得在五港口之外的内地城镇居住、贸易,不得私自雇佣内地民人出海。 4. 章程未尽事宜,可参照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办理;若有后续修订,须由两国官员会同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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