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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爷电梯抽烟被劝,争吵后猝死。家属索赔40万!#物业#赔偿#法律#禁烟#公共秩序 案情:   69岁段某在电梯内吸烟,杨某劝阻,老人认为杨某多管闲事,二人发生争吵。双方被物业人员劝阻,稍后老人倒地,杨某给其做了心肺复苏,在120到来后因心脏病发作猝死。 家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赔偿各类费用共计4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杨某于补偿田某 15000元。 段某家属提起上 诉。 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杨某不用补偿田某15000元);二、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   一、杨某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1.杨某劝阻段某吸烟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 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性,平和劝阻,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 2.杨某劝阻段某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死亡的结果,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杨某没有侵害段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杨某不知道段某有心脏病史,其劝阻段某吸烟是履行公民应尽的社 会责任。 综上,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杨某是否应当对段某的死亡承担补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本案中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以《侵权责任 法》第24条,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15000元, 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一审判决被告承担补偿责任是否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解 释》第323条:“二审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除外。”本案一审后,杨某未上诉,但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改判:郑州市规定,电梯间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该规定鼓励公民自觉制止不当吸烟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杨某对吸烟予以劝阻 合法正当,一审判决判 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 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 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一审判决杨某补偿 15000元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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