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 / 01:45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9
00:00 / 04:54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75
00:00 / 05:04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4769
00:00 / 01:10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84
00:00 / 02:00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876
00:00 / 00:20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14
00:00 / 04:19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38
今天从法律角度拆解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亡案的核心争议——为何廖某宇被判处死缓,而非死刑立即执行?其实关键在于三点法律考量,这也是司法裁判中“少杀慎杀”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一,我国死刑适用的核心标准是“罪行极其严重且必须立即执行”。刑法明确规定,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若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判死缓。本案中,廖某宇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司法机关需综合评估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而非仅看后果。 第二,主观心态是量刑关键。法院认定廖某宇系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他因琐事争执情绪失控后超速,虽放任危险发生,但看到被害人时采取了紧急制动、避让等措施,说明其并非主动追求死亡结果。这与蓄意报复社会、滥杀无辜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更低,不符合“必须立即执行”的条件。 第三,法定从宽情节的影响。案发后廖某宇主动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根据宽严相济政策,自首情节需在量刑中充分考量,这也降低了“必须立即执行”的必要性。 总结来说,司法裁判不是“同态复仇”,而是综合犯罪事实、主观恶性、量刑情节和死刑政策的理性判断。死缓的判决既严惩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也体现了我国对死刑适用的严格控制,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以上分析是从法理角度就本案判决要点进行的评析,无论是否能平息民众的愤怒,最终我们要提醒大家的是,日常出行,尤其是驾驶者一定要控制情绪,注意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景德镇 #景德镇一家三口 #一家三口被撞身亡 #律师 #普法小剧场
00:00 / 01:46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42
00:00 / 09:38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