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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定性要点(四)丨市场监督 来源:《〈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 三、“类似商品/服务”的认定标准 (一)定义与判断维度 1. 类似商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如裤子与衣服、二极管与三极管); 2. 类似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如医疗护理与医疗按摩、晚礼服出租与服装出租); 3. 特殊情形:需结合商品/服务特性具体判定,如含醋饮料与不含酒精饮料类似、与醋不类似;料酒与调味品类似、与酒不类似。 (二)典型案例解析 1. 方便粉丝与方便面:虽分属区分表不同类似群组,但食用方式、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基本一致,被认定为类似商品; 2. 滋补性药酒与酒精饮料:当事人生产的药酒仅获食品卫生许可,销售渠道为超市、酒行,与普通酒精饮料消费场景一致,被认定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与“劲酒”注册商标核定商品构成类似; 3. 音像制品与电子设备:“某文化”在DVD等音像制品上使用“某”标识,与他人在第9类电子计算机等商品上的“某”注册商标,因商品类似被认定侵权,明确“以核定使用商品而非权利人实际使用商品界定保护范围”。 四、商品/服务同一种、类似的比对规则与参考依据 (一)核心比对规则 必须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与“涉嫌侵权的商品/服务”之间直接比对,不得将涉案商品与权利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比对,避免保护范围扩大或缩小。 (二)主要参考依据与特殊情形处理 1. 优先参照现行区分表:区分表具有法定效力和科学性,是判定的核心参考,确保执法与商标确权标准一致; 2. 区分表未涵盖的情形:基于相关公众一般认知,综合商品/服务的核心要素判定(如新型商品需结合物理属性、商业特点); 3. 时间适用原则:遵循“从新兼从轻”,原则上参照权利人请求保护时的区分表;若案件发生时的区分表认定不构成同一种/类似,而请求保护时认定构成,优先适用案件发生时的标准; 4. 突破区分表的限制:执法中需突破区分表认定的,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确保保护标准统一。 (三)典型案例解析 某1公司在超市店招使用“某”标识,某2公司“某”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因当事人经营模式仅为批发零售,不涉及替他人推销,二者服务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最终依据《反不正当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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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定性要点(六)丨市场监督 来源:《〈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 二、“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认定规则 (一)核心定义 指涉嫌侵权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在关键特征上存在近似,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具体包括: - 文字商标:字形、读音、含义近似; - 图形商标:构图、着色、外形近似; - 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外形近似; - 立体商标:三维标志的形状、外形近似; - 颜色组合商标:颜色或组合方式近似; - 声音商标:听觉感知、整体音乐形象近似。 (二)判定依据 需参照现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已废止),确保执法与商标审查环节判定原则一致。 三、商标相同/近似的比对规则与方法 (一)核心比对对象 必须在“权利人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之间直接比对,不得将权利人实际使用的(可能已自行修改的)商标作为比对依据,严格遵循“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原则。 (二)三大判定方法 1.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相关公众指对涉案商品/服务有一般知识、经验的消费者,其注意力与商品价值、专业程度正相关(如购买贵重商品时注意力更高)。 2. 隔离观察法:按消费习惯,将两件商标在不同时间、地点分别观察,凭借对注册商标的印象判断是否近似,而非并列对比。 3. 整体比对与主要部分比对结合法:先对商标整体构成、外观进行整体观察,再聚焦发挥主要识别作用的核心要素(如文字、图形主体)重点比对,不因单一部分相同/近似或不同/不近似简单判定整体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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