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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门条约》是1843年(清道光二十三年)清政府与英国在广东虎门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原称《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又称《善后事宜清册附粘和约》。它是《南京条约》的重要补充条款,主要内容包括: 1. 领事裁判权:英国侨民在中国发生诉讼纠纷时,由英国领事根据英国法律处理,中国官府无权裁决。这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严重破坏。 2. 片面最惠国待遇:中国将来如给予其他国家任何权益,英国均可“一体均沾”。这一条款使英国能自动享有其他列强从中国获取的特权。 3. 通商口岸租地权:准许英国人在通商的五个口岸(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租地建房,永久居住。这成为后来外国在华设立“租界”的依据。 4. 关税协定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南京条约》中关于关税协商的规定,使得中国关税自主权受到限制。 5. 英国军舰驻泊权:允许英国军舰在通商口岸停泊,以“保护贸易”,实则便利了英国对中国沿海的军事控制。 6. 具体贸易规则:对五口通商的详细章程、贸易限制等作了补充规定。 《虎门条约》与同时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共同构成了对《南京条约》的细化,极大地扩展了英国在华特权,进一步破坏了中国的主权和独立,开启了列强在华“片面最惠国待遇”和“领事裁判权”的先例,加深了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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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Yan3131周前
1、《南京条约》(1842年)。 签订方:中国(清)与英国。 核心内容:割让香港岛;赔偿2100万银元;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通商口岸;协定关税(中国无权自主制定税率)。 影响:中国近代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标志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2、《虎门条约》(1843年)。 签订方:中国(清)与英国。 核心内容:补充《南京条约》,确立领事裁判权(英国人在华犯罪不受中国法律制裁)和片面最惠国待遇(列强共享特权)。 影响:进一步破坏中国司法主权。 3、《望厦条约》(1844年)。 签订方:中国(清)与美国。 核心内容:美国获英国同等特权,包括军舰自由出入通商口岸、传教自由。 影响:成为后续列强索要特权的范本。 4、《黄埔条约》(1844年)。 签订方:中国(清)与法国。 核心内容:法国获美国同等特权,重点保护传教士活动。 影响:为外国宗教势力扩张提供法律依据。 5、《瑷珲条约》(1858年)。 签订方:中国(清)与俄国。 核心内容:割让黑龙江以北60多万平方公里领土(今属俄罗斯)。 影响:近代中国单次失地最多的条约。 6、《天津条约》(1858年)。 签订方:中国(清)与英、法、俄、美。 核心内容:允许外国公使驻京;增开汉口、南京等10处通商口岸;外国军舰可进入长江。 影响:列强势力深入中国内陆。 7、《北京条约》(1860年)。 签订方:中国(清)与英、法、俄。 核心内容:割让九龙半岛;增开天津为商埠;赔款增至800万两白银;允许招募华工出国。 影响:半殖民地化程度加深。 8、《马关条约》(1895年)。 签订方:中国(清)与日本。 核心内容:割让台湾及澎湖列岛;赔偿2亿两白银;开放重庆、苏州等商埠;允许日本在华设厂。 影响:半殖民地化加剧,引发列强瓜分中国狂潮。 9、《辛丑条约》(1901年)。 签订方:中国(清)与英、美、俄、日等11国。 核心内容:赔款4.5亿两白银(本息9.8亿两);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使馆界(禁中国人居住);允许列强驻军京津铁路。 影响:中国彻底沦为半殖民地,清政府成为列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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