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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居8月前
entp律师离谱到家的一天 到底什么是强奸罪中的性同意?正在家中旅行的entp律师接到客户电话顺便来做一下法律科普解答。(谨代表个人观点) 一、性同意的核心要件: 性同意是指性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明确表示同意。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断性同意需满足以下条件: 1、自愿性:同意必须是出于真实意愿,而非受暴力、胁迫、欺骗或其他手段影响。 2、即时性:性同意仅针对特定时间、特定行为,既往同意或事后反悔均不影响对“违背意愿”的认定。 3、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未满14周岁)无性同意能力,无论其是否同意,均视为强奸;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若处于监护、师生等特殊关系下,其同意可能因优势地位的影响而无效。 二、违背性同意的典型情形 1、暴力或胁迫手段:包括身体强制(殴打、捆绑)或精神威胁(揭发隐私、加害亲属)。 2、利用特殊关系:如监护、从属、职权关系,迫使对方屈从(如养父以虐待威胁)。 3、其他欺骗手段:仅限于使被害人产生“行为性质错误”的欺骗(如冒充丈夫、假冒治病),而非一般性谎言(如虚假承诺结婚)。 三、以恋爱为手段欺骗发生性关系的法律后果 1、不构成强奸罪的情形 一般性欺骗:若欺骗内容不涉及性行为的性质(如隐瞒已婚状态、虚构经济条件),仅导致被害人基于错误判断同意性行为,通常不认定为强奸。例如,承诺结婚但事后反悔,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刑事犯罪。 2、可能构成强奸罪的情形 (1)利用优势地位或特殊关系:如教师、监护人以胁迫手段迫使未成年人发生关系,即使表面“同意”,仍构成强奸。 (2)导致被害人丧失判断能力:通过药物、酒精或迷信控制,使被害人无法表达真实意愿。 #律师日常 #法律科普 #下班后的日常 #entp #性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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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性同意撤销的案例和界限 #性同意 #性同意撤销 #dou来普法2025 #恋爱 全程录音录像也不能证明你的清白,之前聊仙人跳和大同订婚强奸案时, 好多人在评论区说自己头上有摄像头,那意思有了录音录像就能事了拂衣去,深藏身与名。 还是太天真了,今天就给各位讲一个全程录音录像证明女方是自愿,但依然判了强奸的案件。 男女双方在同一个大学读书,男方在校兼职修手机赚点生活费,女方是男方的顾客, 一来二去,两人进入暧昧拉扯阶段,互发露骨短信,相互以“宝”相称,记住,女方是有男朋友的,与男方在玩暧昧。 这天女方手机又坏了,男方无偿帮其修好,女的就去男方宿舍拿手机,两人便发生了关系。 随后女方便与自己男朋友分手,要求与男方建立恋爱关系,男方没同意。女方报警强奸,一审判了男方6年,二审判三缓三。 庭审中,男方拿出双方大胆露骨的聊天记录,互相试探挑逗,并且女方还给男方发过大尺度私密自拍, 并且举证了一段长达21分钟的录音,男方说“太累了,我困了,想睡觉”,女方采取上位姿势要求再一次,并说“你要是累就打死你”。 男方还举证事后双方牵手散步的监控视频来证明女方至始至终都是自愿的。 证据充分吧?那为何法院依然认定了强奸?因为一个法律概念,基于欺诈的性同意可以撤销。 比如,你乘着天夜摸进妇女被窝,妇女以为你是他丈夫,发生了关系,但事后发现你不是,这种能不能撤销? 当然可以,这确实是欺诈了。 本案中,法院认为女方的性同意是基于男方要与其确认恋爱关系之上的,但事后男方不同意耍朋友了,就是欺诈,可以撤销。 这太勉强了,按此逻辑,你本来同意要给女方买个包,发生关系后,不买了,是不是也可以撤销? 法律需要明确易懂,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像这样增加人际交往的不确定性,人人自危,那这个社会不乱套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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