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要把规章制度写到劳动合同里? 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或者劳动合同里,写上公司的惩罚制度引发的风险。 我在给企业修改劳动合同时,发现很多企业老板和HR,都把公司的惩罚制度写到劳动合同里了,想的是写到劳动合同里,让员工在合同上签字,将来以该制度处罚员工时更有依据。但这样可能会引发一个新的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当企业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时,若企业提出的新条件低于原合同约定,员工据此拒绝续签的,企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实践中,若企业将惩罚制度都写进了劳动合同里,例如“每月迟到10次予以警告处分”后续因管理需要希望在续签时变更为“迟到3次即警告”,该行为虽属合理的管理权范畴,但在司法裁判中可能被视作对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实质性不利变更,员工可以以该变更为由拒绝续签,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建议企业构建“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二元分离体系。可在劳动合同中设置通用条款,明确表述为:“乙方(员工)确认已经阅读、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员工手册》及各项规章制度。” 如此,企业后续对管理制度的任何合法修订,仅构成规章制度的优化,而非对劳动合同条款的变更,从而在续签时无需调整劳动合同文本,避免了因此产生的劳动仲裁或争议。#企业管理 #员工手册 #员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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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民2月前
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用人单位抗辩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往往失败,原因在哪里? 某员工从事生产计划统计员工作,公司发布处置通报评价该员工不能履行该岗位职责,其工作态度无岗位可以任用,对其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后面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补偿金。 用人单位抗辩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表示其规章制度明确规定,12个月内,员工被处分两次,其中至少一次处分构成通报批评处分属于应被开除的情形。 该员工在23年9月26日被通报批评处分一次,24年2月22日被处分一次。所以,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章制度。 但是最终法院并没有支持公司的抗辩。法院理由如下: 首先,第一点,公司的解除通知事由并非为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是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公司所谓的第二次处分,该员工夜班时存在一小时未在岗,但处理结果只有总经理在月度考核时批注绩效扣2分,绩效扣分不能等同于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处分。 所以根据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这么几个关键点。 首先,所谓的规章制度得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经过公示。规章制度制定有没有经过当时全体职工签字确认?有没有对员工进行过培训并签字确认? 其次,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所依据的事由是否明确为违反规章制度,而不是其他原因。 最后,公司所谓的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究竟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约定情形,不能想当然认为违反就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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