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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冠希电脑视频曝光事件全解析:隐私危机与社会反思 一、事件脉络与核心事实 2008年爆发的“艳照门”事件,是香港娱乐圈乃至华人社会最具标志性的隐私泄露事件。事件起源于2006年陈冠希将笔记本电脑送修时,维修员史可隽非法恢复并传播了硬盘中已删除的私密照片。2008年1月,首批照片在网络流传,迅速引发轩然大波。香港警方介入后,共检获1300余张照片,涉及6名女性(4位为公众人物,2位为非公众人物)。 关键时间节点: - 2008年1月27日:高登网首次出现疑似陈冠希与钟欣潼的亲密照。 - 2月2日:警方拘捕史可隽,其被指控“不诚实取用电脑罪”,最终判处8个月零15天监禁。 - 2月21日:陈冠希召开记者会,承认照片真实性,向受害者及公众道歉,并宣布无限期退出香港娱乐圈。 二、涉事女性的身份与影响 1. 钟欣潼(阿娇) - 关系:2001-2006年交往,Twins成员。 - 影响:照片中包含大量裸露及性行为场景,其“清纯玉女”形象崩塌。事件后她公开道歉称“很傻很天真”,事业陷入低谷,婚姻也多次受挫。2023年参与《浪姐4》逐步复出,但2025年生日照显示其身材管理放松,引发热议。 2. 张柏芝 - 关系:2000-2006年多次分分合合,事件发生时已婚(丈夫谢霆锋)。 - 影响:照片拍摄于婚姻期间,导致其与谢霆锋离婚。2025年,她以“乘风前辈”身份参与综艺《乘风2025》,并活跃于时尚活动与公益事业。 3. 陈文媛 - 关系:2002-2004年交往,原定婚期因事件取消。 - 后续:退出娱乐圈后定居澳大利亚,低调生活。 4. 杨永晴 - 关系:2006年起交往,富商杨受成侄女。 - 细节:三张疑似其沐浴裸照后期流出,陈冠希未公开提及以保护隐私。两人最终分手,杨永晴结婚后淡出公众视野。 三、事件的社会与法律震荡 1. 法律追责与漏洞 - 维修员责任:史可隽因非法传播照片获刑,但其出狱后生活陷入困境,反映法律对隐私犯罪的震慑力不足。 - 法律空白:香港当时缺乏针对隐私泄露的专门立法,事件后推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修订讨论,但进展缓慢。 2. 道德争议与舆论暴力 - 受害者污名化:部分网民指责女性“不检点”,而忽视陈冠希作为照片拍摄者的责任。阿娇的“很傻很天真”言论被长期嘲讽,成为网络暴力的典型案例。 - 公众人物隐私权边界:事件引发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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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喽,大家 后续来喽!关于之前我发布的一个视频来进行回复 《若有觉得我侵犯了你的隐私,可直接私信我删除隐藏!此视频无任何身份信息公开,有认识我的人,也请不要透露对方的身份信息,谢谢!此视频也无任何引导网暴,搞对立的情景!请大家理性对待,评论我会一一看,接受谴责和观点不同的意见》 发布此视频,在此声明,只是回复和解答大家的疑惑!如觉得已引起不适等侵犯了个人隐私等……请联系我! 我也只是发布了事实信息,法院中有记录留存!无引导网暴行为! 大家可以发布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但是,不可以生气! 当时大家觉得我是特别幸运的,没有孩子!当时我也觉得我很幸运,在没有孩子之前,他家露出了真面目 但是很不幸的事,发生了! 也很抱歉,辜负了大家的期望,没有做成一个狠心的人! ——在此说一下 上一个视频为什么隐藏,也是顾及到了他家里的颜面!(当时太火了,有村子里的人看到了,想留点颜面给他家)也不想让大家跟我一起难过生气! ——再说一下,上一个视频说我甲状腺有问题的,我去检查啦~没有问题哦~ 谢谢大家的关心 ——时隔五个多月 为什么这次又发了后续呢?因为确实有后续了,也想解答大家的疑惑。 无任何引导男女对立面 !也不希望大家去网暴或和意见不同的人吵架!希望大家都理智理性的对待!也莫要生气! 只希望给大家解惑,后续如何了!(也在此证明,不是剧本) #孕期离婚 #要求返还彩礼 #离婚 要求返还结婚两年多总共给我转的 共一万多元(可能还包含了给我买衣服的钱) 单独分我的收入共计10万元!(他的收入未提,不分) 不认同我出资房产的8万元的流水证明 房子归他个人所有,不与我分割 不认同我孕期检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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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隔空猥亵该如何认定猥亵行为呢 潍坊刑事律师专业解读 #潍坊刑事律师咨询在线 #潍坊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潍坊刑事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潍坊刑事律师咨询在线解答免费 #潍坊刑事律师一对一咨询 网络隔空猥亵并非独立罪名,其认定核心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及“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关键在于突破“身体接触”的传统认知,聚焦行为的本质危害性。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明确了非接触性行为的犯罪属性。 行为认定需把握三个核心要素:一是犯罪媒介为网络,通过社交软件、直播平台等虚拟空间实施,无需双方处于同一物理场景;二是行为手段以胁迫、诱骗为主,包括冒充身份诱导、以曝光隐私相威胁等,迫使或诱使被害人配合;三是行为内容指向性明确,即针对被害人隐私部位的暴露或淫秽行为,侵犯被害人的人格尊严与身心健康。 主观层面需认定行为人具有满足自身性刺激的目的,即便未实际接触被害人,其通过网络获取被害人隐私影像、诱导实施淫秽行为的举动,与传统猥亵具有同等社会危害性,甚至因网络传播性可能造成更深远的心理伤害。若存在将影像资料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等情形,将被认定为手段恶劣,依法从重处罚。需注意,对未成年人实施此类行为无需以暴力胁迫为必要条件,因未成年人认知能力有限,即使表面“自愿”配合,只要行为人存在诱骗情节,仍可认定为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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